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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證蓄意之外 判決添「罔顧後果」元素 學者憂造成混淆 立場案擴煽動入罪範圍 前檢控官稱上訴可爭議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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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場新聞」被告於今年8月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主審的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曾於兩年前在同一控罪的「羊村繪本案」中裁定,被告須蓄意煽動才可入罪,惟郭官在立場案改變看法,認為蓄意煽動的門檻不能有效維護國安,擴闊至被告「罔顧煽動後果」而發布刊物,也可定罪。翻查資料,這是法庭近年首次將罔顧後果納入煽動意圖。前刑檢專員江樂士稱,若立場案上訴,被告可爭拗犯罪意圖。法律學者楊艾文則說,裁決擴闊了煽動入罪範圍,法庭添加「罔顧後果」元素,或造成混淆。

控方在刑事案件舉證,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針對《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一般要舉證涉事文章、言論或發布者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法官郭偉健在立場案推翻羊村案的判決,意味除被告蓄意煽動之外,「罔顧後果」亦構成煽動意圖,須承擔刑責。

「煽動意圖」眾官不同詮釋

兩案未跟羊村案門檻

本報翻查資料,除郭官改變看法,近年法官和裁判官對煽動意圖亦有不同詮釋。自1997年後,共50人和4間公司被控煽動罪,其中6案經審訊後定罪,立場案判辭披露法院如何審視煽動意圖(表1)。綜合判辭,雖然羊村案界定蓄意煽動的門檻,其後裁決的「旁聽師案」和「男警嘲殉職水警案」無採用相同門檻,裁判官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蓄意煽動;旁聽師案的辯方大律師,曾引用羊村案表示須證明蓄意煽動才可入罪,惟不獲裁判官接納。

6宗煽動案中,立場案是唯一以「罔顧後果」入罪的案件,法官郭偉健認為被告鍾沛權和林紹桐為11篇涉煽動文章提供發布平台,罔顧煽動後果,具犯罪意圖。另有案件如「古思堯抬棺案」,裁判官沒明確提及被告本人的煽動意圖,裁決時側重於字句是否有煽動成分。值得一提的是,上述6宗案由區院法官或裁判官判決,暫不涉及上訴級別法院,法律上不具約束力。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表示,法院在蓄意煽動之外,增加罔顧後果的準則,看似走回頭路(backtracked),不過兩者都是主觀的心理標準,關乎被告的想法,分別未必很大。在立場案中,控方曾主張毋須證明被告刻意煽動或罔顧後果,楊艾文較認同控方取態,煽動意圖僅指被告擬發布煽動刊物和知悉內容,毋須考慮罔顧後果,以免混淆。

楊艾文:同是主觀心理標準 或差別不大

江樂士則表示,立場案被告是否懷有煽動意圖,相信是上訴的法律議題之一,如被告不服定罪而上訴,外界可等候判決結果。對於目前未有具約束力的判決來定義煽動意圖,他以「快必案」為例,原審法官已裁定被告蓄意煽動,上訴庭毋須再考慮控罪應否包括蓄意煽動,爭議淪為學術討論;上訴庭暫未就羊村案的法律原則表達意見,日後可能在其他案件裁斷。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執行主任Thomas Kellogg指出,立場新聞是一間網媒,要證明編輯蓄意煽動較困難,法官以罔顧後果為門檻,可涵蓋更廣泛的言行。他認為法院擴闊煽動意圖的元素,有關法學理論(jurisprudence)可保留彈性,容易針對不同人或平台;若一套法律較有彈性,自然會削弱確定性;他關注該煽動案定罪會影響新聞界和社會言論空間。

立場案以《刑事罪行條例》的舊煽動罪提控,而該控罪已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新煽動罪取代,新罪行加入煽動行為須有煽動意圖的「雙重意圖」寫法(表二)。目前3宗涉及新煽動罪的案件已結案,全部被告認罪判囚,未有出現煽動意圖的爭議。

明報記者 余卓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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