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話你知:富戶政策37年前推 最初只徵雙倍租

發佈於

【明報專訊】房委會1987年4月實施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1996年4月通過實施的「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一般統稱「富戶政策」,後者更被稱為「超級富戶政策」。早於1984年房委會便呼籲社會關注「公屋富戶」問題,曾提出「准許富裕的公屋住戶繼續受惠而住在資助房屋是不公平的」。

後增「倍半」罰則 今可逼遷

37年前實施的富戶政策,最初只收取雙倍租金,1992年房委會曾設小組研究,結果修訂政策加設倍半租金住戶,凡家庭入息相等於輪候冊入息限額兩至3倍之間住戶,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超過輪候冊入息限額3倍,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富戶政策經多次修訂,主要是收緊若干規定,如住滿10年住戶開始申報時,只是家庭入息或總資產其中一項超出限額,又或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便須遷出公屋。而去年5月24日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通過優化「富戶政策」,主要是公屋戶由入住單位開始,每兩年便要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香港住宅物業。若住戶拒絕申報,單位租約將終止;如證實擁有本港住宅物業,不論居住公屋年期仍須遷離單位。

(2024年施政報告)

繼續閱讀
贊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