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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毛孩疑因他人疏忽致死 主人能否索償?可追討情感損失?執業律師解答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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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近日在社交平台申訴,指稱裝修公司施工疏忽,家中電視牆突然倒塌壓斃愛貓,並不滿裝修師傅提出賠償兩萬元了事(相關報道)。不少人當寵物如孩子般愛惜,若寵物因他人疏忽而意外喪命,能否為毛孩興訟索償?寵物主人能否為自己的情感損失及心理受創索償?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為讀者解答相關疑問。

問:寵物因他人疏忽而死亡,主人能否為寵物興訟索償?

可以,不過本港法律視寵物為「財物(Property)」,而非「一個人」,故在牽涉寵物受傷或死亡的索償案件中,法庭一般只批准賠償寵物意外前的價值(未必是當初的購入價),以及醫療費和殮葬費。

根據Lee Chiu Yee Bettina v Wong Chung Sum(DCCJ24/2015)[判辭連結]案例,原告人的小狗遭被告人的大狗咬死,法庭裁定被告人身為狗主疏忽,但在釐定賠償金額時表明,雖然法庭明白小狗對原告人的情感價值(sentimental value),但只批准相關醫藥費及殮葬費的索償;另外由於原告人未有提供相關證據,拒絕就小狗的買入價批出賠償,以及原告人因需照顧小狗而沒有上班兩星期的收入損失。

問:寵物主人可否為喪失寵物蒙受心理創傷而興訟要求賠償?

寵物主人因喪失寵物蒙受情感損失及創傷,並非本港法庭允許的賠償項目,事實上世界主流的司法體系,對允許情感賠償均有極大保留。

即使在牽涉人的致命交通意外及工傷案件中,雖然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家人可獲法定「親屬喪亡之痛」(Bereavement)一筆過24.25萬元賠償,以及假如死者仍在世可累積的收入等,但一般而言,死者家屬不能獨立地因喪親蒙受情緒困擾,而另外要求賠償。不過,假如家人目睹意外事發經過而情緒崩潰,則屬次級受害者(Secondary victim),有可能另行展開索償,惟展開次級受害者的索償的限制亦頗多。

問:社會上愈來愈多人養毛孩而不生孩子,相關法例有可能會改變嗎?

在上述的Lee Chiu Yee Bettina案,原告人似乎沒有明確要求法庭批准情感損失,或討論作為狗主的原告人因被告人疏忽而蒙受的心理創傷,故雙方並沒有就此在法庭爭議,法庭就此輕輕帶過。至於法庭日後會否承認寵物的情感價值及允許相應賠償,則有待合適的案件出現,並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再能作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