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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過分用武 大狀不建議用「公民拘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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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市民投訴前日購物後被萬寧「便衣保安」從街上扯回店內,並被箍頸及扯背囊。涉事保安事後被解僱。有保安業界認為涉事保安處理方式有改善空間,亦質疑行動前是否有合理懷疑。有大律師指保安無特殊拘捕權力,亦不建議行使「公民拘捕權」,以免容易過分使用武力。

質疑行動前有否合理懷疑

保安界:處理有改善空間

保安業商會主席何啟文稱,今次涉事兩人的處理方式有改善空間,包括不應「箍頸」訴諸武力,又指即使發現有人盜竊,最低武力是「捉手」截停,若對方反抗才應採取進一步措施,亦關注萬寧及涉事保安在行動前有否合理懷疑。何又說,零售業商舖常聘用「便衣保安」,涉事店舖至少有兩人或許反映該店常失竊,相信涉事保安當時「比較緊張」。

稱零售店常聘便衣保安

大律師陸偉雄說,保安和普通市民一樣可行使「普通市民拘捕權(俗稱101拘捕令)」,即刑事條例第101條規定,「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其中「可逮捕的罪行」包括「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不過陸不建議包括保安在內的大眾隨便行使「公民拘捕權」,指過程中易過分使用武力,可能致對方或自己受傷,「(即使)佢偷嘢係一回事,你究竟應唔應該用武力制止係另一回事」,任何人若違法都要面對法律責任,建議可採取記錄容貌特徵報警等方式。

陸又說,「普通襲擊」須證明被告有意或罔顧做出傷害行為,按目前事件進展難判斷可否追究刑責;至於民事索償則須證明事主受傷,稱事主若想追究可先報警及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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