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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同性伴侶配屋權 房會稱考慮生育 官指不合邏輯 「女同志生育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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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行公屋和居屋計劃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先後有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獲原訟庭和上訴庭裁定勝訴。房委會終極上訴,昨於終院開庭審理。房委會一方稱,政府鼓勵港人自然生育,促進人口增長,異性伴侶較大機會生兒育女,有別於同性伴侶。法官質疑說法不合邏輯,舉例女同志伴侶有更高的生育能力,異性夫婦未必生育。法官聽畢擇日裁決。

兩宗案件的上訴人為房委會;同志公屋案答辯人為Nick Infinger;居屋案答辯人為李亦豪,代亡夫吳翰林繼續訴訟。英國御狀Monica Carss-Frisk代表房委會,另一英國御狀Timothy Otty代表男同志一方,雙方陳辭圍繞房委會配偶政策是否合憲(見表)。

房會:政府鼓勵自然生育

承認文件無提相關字眼

Carss-Frisk首先表示,公屋和居屋政策關乎分配珍貴的資源,房委會有廣泛權力制定政策,若只有異性伴侶的傳統家庭可輪候房屋,有助鼓勵生育、緩和人口老化。

她說,異性伴侶獨享公屋申請權和居屋入住權,是九七回歸前已確立的權利,現時應該延續。常任法官李義質疑說法,指異性伴侶是否有特殊權利應由法庭審視。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房委會稱政府鼓勵自然生育(natural appropriation),有沒有具體證據;Carss-Frisk稱,政府文件沒有明言自然生育一字,生兒育女是大部分異性伴侶成家的方式;同性伴侶透過人工受孕或領養建立家庭,成本高昂、過程複雜,而公屋和居屋的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不宜將同性和異性伴侶放在同一類別比較。

張官關注,不少異性夫婦無子女,或者無計劃生育,仍可申請公屋,為何不可直接比較異性和同性伴侶;Carss-Frisk回應,房委會一貫立場是優先考慮異性伴侶,比起同性伴侶,前者較大機會養育下一代。

房會指異性伴侶較大機會育下一代

常任法官霍兆剛質疑說法不合邏輯,若只考慮生育能力,兩名女同志締結伴侶關係,顯然生育能力更高;Carss-Frisk則稱,政府有權就資源分配統一界線,做法未必完美。

同志一方指異性伴侶未必生育

兄弟姐妹也可申公屋

Timothy Otty則表示,異性伴侶不一定願意生育,房委會政策基於性取向,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違反《基本法》平等權。他稱,目前異性伴侶、祖孫、兄弟姐妹等家庭關係可以申請公屋,房委會僅排除同性伴侶,欠缺合理基礎。

對於房委會主張,多年來房屋政策賦予異性伴侶特殊權利,Timothy Otty質疑不是政策宗旨,指政府採用生育能力為分配房屋的標準,建基於刻板印象。他又稱,同性伴侶會互相關心和付出,並渴望同居生活,和異性伴侶沒有差別。

【案件編號:FACV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