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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居屋平權案 房委會終極上訴稱資助房屋需考慮促進生育 官質疑邏輯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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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屋和居屋計劃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先後有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在原訟庭和上訴庭裁定勝訴。房委會終極上訴,案件今(4日)於終院審理。房委會一方稱,政府鼓勵港人自然生育,促進人口增長,異性伴侶較大機會生兒育女,有別於同性伴侶。法官質疑說法不合邏輯,舉例指女同志伴侶擁有更高的生育能力,異性夫婦亦不一定生育。終院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同志公屋案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居屋案申請人為李亦豪,是已故申請人吳翰林的丈夫。代表房委會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表示,公屋和居屋政策關乎分配罕有資源,早於九七回歸前,房委會已有廣泛權力制定政策。她說房委會重視「家庭目的」,若只有異性伴侶的傳統家庭可輪候房屋,有助鼓勵港人生育,緩和人口老化的挑戰。

房委會一方提及,異性伴侶可以獨享公屋和居屋權利,是本港九七回歸前已確立的權利,現時應該延續。非常任法官司徒敬關注,假設房委會將長者優先分配公屋的門檻,從58歲降至55歲,亦會增加公屋輪候人數,影響異性伴侶獨享權利。常任法官李義則指,若九七前已確立特殊權利,現時不得改變,只是循環論證,應交由法庭審視。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房委會指政府鼓勵自然生育(natural appropriation),以促進人口增長,有沒有具體證據?房委會一方回答,政府文件沒有明言自然生育一字,惟異性伴侶生兒育女,是成家立室的主流方法;同性伴侶可以人工受孕和領養等方式成家,不過多數價格高昂,而公屋和居屋的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不宜將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直接比較。

張官追問,異性夫婦不一定生育,為何異性伴侶不能和同性伴侶比較。房委會一方表示,比起同性伴侶,異性伴侶較大機會生育。常任法官霍兆剛質疑說法「不合邏輯」(the logic breaks down here),若是女同志伴侶,她們亦有更高的生育能力。房委會回答,政府有權就資源分配劃線,做法未必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