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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目:應檢視警方應對精神健康危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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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早前北角一名有精神障礙的男子,於家中在與警方的接觸中死亡。這無疑是一個悲劇。但不幸的是,這類事件在世界各地並不罕見。

儘管世界各地警方在如何應對精神健康危機方面的培訓嚴重不足,警員通常依然是首先到達現場處理事件的應急人員(first responder);而只要簡單搜索一下,便會發現單是今年,已有無數名有精神障礙的人在與警方的互動中不幸死去。

隨着此類死亡事件持續增加,各地開始認真檢討警方是否適合參與處理應對精神健康危機。不單止多地有推行改革的呼聲,甚至有些地區,例如澳洲的新南威爾斯省,警方自身都認知到他們並不一定適合應對此類情况——因為他們自己可能就是令局面惡化的因素(escalating factor)。

香港當務之急是承認正視不足

香港可以從其他地區的經驗中,汲取到哪些教訓呢?當務之急是承認和正視警方在面對精神健康危機時的不足之處,而不是僅僅將其看成一宗正當使用武力的不幸事件。

有關香港警方如何應對有精神障礙人士的討論,並非新鮮。2015年,一名自閉症人士被錯誤控以誤殺。警方在該次事件中的處理手法,受到猛烈批評,因而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來檢討應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精神健康條例》下簡稱MIP(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的相關程序。隨後香港警隊推出一系列新措施,包括「守護咭計劃」、訂立「行為指標」,以及為警員開展相關培訓。

警方需訂清晰全面守則

數年來,這些措施的效果時有被質疑。而除此之外,香港警方幾乎沒有其他針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指引。《警察通例》第34章〈家庭衝突、性暴力及易受傷害人士〉中,僅包含一個標題為「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簡短指引。其內容僅指出,無論該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是受害者、證人還是疑犯,警方應當尋找合適成人陪同並協助該人,及應向該合適成人提供相關信息,以幫助其理解自己的角色和責任。

香港警方在面對精神健康危機時缺乏具體指引,令人擔憂。至少,警方需要制訂清晰並全面的守則,要求警員在此類情况中,首先要緩和情勢(de-escalate)。世界各地已經發展出多種具體的、可用來緩和情勢的方法,它們通常包括令目標冷靜下來,並通過言語交流來建立互信。

共同應急模式 或是最可行選擇

無論香港警方採用哪種方法,都應該非常清晰及具體地在守則中逐步列出,以盡量減少警員在高度緊張的情况下,做困難的判斷的需要。這些守則還需要落實在警隊培訓中,而培訓的設計需有效和具針對性。

其中一個可參考的例子,就是精神健康危機對應訓練課程(Mental Health Crisis Response Training Program)。該課程可通過虛擬現實形式參與,課程包含培訓手冊、情境模擬(problem-based scenario)和經驗證的評估框架(DePICTTM)。有研究證明,該課程可大幅提升警員緩和及應對精神健康危機的能力。

除了培訓和制訂守則,香港應考慮採用新型模式應對精神健康危機。例如採用危機處理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模式,訓練自願接受此培訓的警務人員,然後將涉及精神健康危機的求助個案交給那些警員處理。

或者,香港可考慮採用共同應急模式(co-responder models)。這種模式通常由警員和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如精神科護士)來共同應對精神健康危機。他們合作的方式有一定彈性,例如團隊可以同時抵達現場,而如果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未能及時到達的話,亦可隨後加入,又或者以電話或視像形式參與。此模式的具體操作,應當根據實際情况調整。考慮到香港的資源和其他實際因素,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線上參與的共同應急模式,或許是最可行的選擇。

在精神健康危機處理過程當中出現死亡事件,對個人、其家庭及社會與警方之間的信任造成的傷害,是難以想像的。香港需要關注其他地區是如何應對相同危機,並採取切實措施促成改革,以避免悲劇重演。

作者是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張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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