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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漢銘:法院判決清晰界定「立場新聞」煽動而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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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下文簡稱「立場案」),區域法院於9月26日判刑,其中鍾沛權入獄21個月;林紹桐獲刑後,法院因其身體狀况不佳及扣減被拘留日期,獲即時釋放。

對於法院判決,特區政府回應案件指區院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的判刑彰顯公義;特首李家超就該案結果表示香港媒體要做真正的新聞工作,香港一向有的新聞自由獲得了保障。

了解法官判辭 可見裁決合情合理

今次「立場案」受外界關注的焦點,就是新聞工作者和新聞自由是否受到威脅。香港記者協會在法院判刑後發聲明指「不論刑期為何,兩名新聞工作者及『立場新聞』,因新聞工作而被定罪、判刑,已對香港新聞業界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然而我們只要對法官判辭有多些了解,便會發現法院的裁決是合情合理。

首先,在9月26日判辭中提到,「立場新聞」這家機構的創立,目的是「支持和促進香港本土自主的本土主義」,法官的依據就是「分析了『立場』曾經發表的3篇社論和實體刊物《立誌》,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從以上判辭可見,法官是有充分理據認為「立場新聞」的政治立場為「鼓吹本本主義、促進香港自主」。眾所周知,「立場新聞」於2019年修例風波中儼如「黑暴」的文宣平台,「立場新聞」記者多次走到「黑暴」最前線,更營造「立場姐姐」、「立場哥哥」等「帶風向」(通過製造輿論左右人們看法)的意見領袖。如此一個機構,從事的根本不是真正的新聞工作。所以,所謂「威脅香港新聞界」的指控根本是有人企圖假借「新聞自由」誤導香港市民。

今次案件另一個焦點,就是關於新聞工作者或傳媒工作者會否因報道而觸犯「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等相關罪行。在庭審時,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辭指,在本案之前法庭沒有就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引,因此鍾林兩人不知道什麼不可以報道,他們不是明知故犯,只是誤墮法網。

法官對辯方陳辭表示不同意,因法例早已提供指引,傳媒工作者可以發布什麼或不可以發布什麼,重點顯然在於發布者意圖。

判辭指出:「假若他的意圖是符合第9(2)條(筆者按:《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的訂明,不是為了抹黑、中傷、散播仇恨或恐懼,而他的批評或意見是以事實為基礎,並透過適當的驗證和證明手段確保事實的真確性,並在呈現、描述和敘述他的評論或意見時保持真誠和公正的態度,根據傳媒的倫理守則進行,在這種情况下,即使他的批評是猛烈和尖銳,他也不會干犯煽動罪。」

從兩個層次理解「煽動意圖」

關於「煽動意圖」,從8月29日及9月26日判決書的判辭來看,可以兩個層次去理解。

第一層,發布文章本身是否「具有煽動意圖」。在案中控方是以17篇文章作檢控基礎;法庭亦裁定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其中一個理由是「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例如法官認為「文章A7(註1)指抗爭者被無理打壓、被失蹤、侵犯、長年囚禁等,而沒有提任何客觀基礎,目的是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故裁定文章內容對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

此外,法官裁定文章具煽動意圖的另一個理由是「提供錯誤的事實」。例如法官認為「文章A16(註2)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指中文大學學術自由受到威脅需要保護,提供錯誤的事實以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

由此可見,「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或「提供錯誤的事實」,就成為法官就有關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的其中一個關鍵考量。這是因為新聞報道的內容,必須提出客觀基礎。

第二層,就案中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在今次裁決書中,法官列舉「立場新聞」發布具「煽動意圖」的文章,並非單純的新聞報道。例如法官指出「立場」的編採「藉文章A16意圖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重燃已經冷卻的暴力抗爭」,認為是「意圖發布煽動文章」,「『立場』和D3(筆者按:即第三被告林紹桐)不是純粹履行傳媒的報道責任」。此外,就文章A1(註3)專訪何桂藍,法官在裁決書指「『立場』專訪何桂藍和發布專訪文章A1,顯然是為參加民主派35+初選的何桂藍助選」。

由此可見,兩名被告作為「立場新聞」負責人,顯然是有意圖地讓「立場新聞」平台發布具煽動意圖的文章,絕非辯方律師所說的「不知道什麼不可以報道」。

值得留意的是,法官在判決書提及:「只有那些意圖『打擦邊球』的人才會擔心誤墮法網,因為他不是從他的意圖出發,而是從言論或文章的內容是否可以『偷雞』出發。」相信這一段判辭,能夠成為新聞工作者做採訪和報道時一個重要準則。

法院已詳述定罪依據及量刑理由

事實上,以往法庭已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特首李家超早前指「《歐洲人權公約》亦指明,只有建基於事實的報道,方可得到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法院在「立場案」的庭審和判決過程中,已詳盡闡述定罪依據和量刑理由,指出兩名被告在具有煽動意圖的情况下,容許「立場新聞」平台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報道和文章,其行為已超越新聞工作的正常範疇。今次法院的判決,清晰和明確地解釋了各被告所涉及的相關罪行,讓大眾清楚「立場新聞」假借新聞自由之名,實為作出反政府行動。

註1:〈【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低谷、幽暗與希冀〉

註2:〈【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

註3:〈【立會選戰】專訪 — 除下記者證後,還有人與她同行嗎?〉

作者是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候選人、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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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漢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