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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下決定 港大生申請駁回續囚 懲教署長稱「無足夠反省」確認不減刑 官:「決定」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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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2021年7月通過「感激」七一刺警案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議案,有份出席會議的時任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早前上訴得直,刑期減至15個月。已服刑逾一年的張日前透過法律代表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促懲教署即時釋放,高院昨日聆訊時,懲教署一方表示國安委前日就本案作出「決定」,指本案申請人張遭定罪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危害國安罪行,若張獲減刑不利國家安全;懲教署長亦認為張「無足夠反省」,並在諮詢國安委意見等後,昨早決定張不得減刑。法官黎婉姬稱國安委的決定對法院有約束力,駁回張申請,張須繼續服刑,毋須處理其保釋申請,並向懲教署批出訟費(見另稿)。

案件上周六首次開庭,申請人張敬生一方在文件稱張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減刑,要求懲教署即時釋放,其後特首李家超發出證明書,確定案件與國安議題有關,須由指定法官處理。高院前日起一連兩天開庭,處理張一方的保釋申請。

懲教方提國安委前日決定:倘減刑不利國安

代表答辯人懲教署長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甫開庭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依法行使《港區國安法》第14條授予的職責,考慮了張敬生監禁期間的實際情况和相關資料及因素作出判決和決定,稱基於案件的性質、事實及情况,張在案中被定罪的罪行、即「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安罪行,若張獲得減刑不利國安。

署長指言行顯「仍同情施襲者」 曾諮詢國安委

呂世杰續稱,國安委已通知懲教署長黃國興,黃同意內部評委會意見,認為張敬生的言行顯示他並沒「足夠反省」自己的犯罪行為,「仍然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無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其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過」;黃徵詢國安委和考慮相關因素後,昨早根據《監獄規則》第69(1A)條,確認張不得根據《規則》第69(1)條獲減刑,不信納張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安。

大狀擬就《監獄規則》陳辭 官:毋須再處理

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懲教署長一方前日申請押後至今天準備資料,讓法庭考慮讓張擔保是否危害國安,但昨早獲得的文件看來與保釋並非完全有關,黎官認為新資料「綽綽有餘(more than sufficient)」,甚至足以讓法庭考慮在人身保護令正審要處理的事項。彭擬就《規則》的法定解釋陳辭,黎官打斷並指依照現時情况,法庭毋須再處理。

黎官引用「黎智英案」判決,稱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任何機關包括司法機構不可干預國安委工作,機關須尊重和執行國安委的決定。黎官表示,該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傾向遵從,張敬生是合法被判監,懲教署長基於《規則》第69(1A)條不予減刑屬正當,對張的羈押完全合法。黎官最終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撤銷原本排期10月3日(下周四)的正審聆訊,亦毋須再處理其保釋申請。據悉,張須服刑至今年11月。

李家超:不止一次發證明書 國安案執法必嚴

另外,特首李家超昨日出席行會前被記者問及共發出過多少次證明屬國安案件的證明書,他回應稱不止一次,且是有必要時發出,有需要時就會按相關法律規定行事。他重申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定會按照法律,而且會從嚴處理,指危害國安屬嚴重罪行,告誡所有人「不要嘗試觸碰國家安全的條例」,當局會「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案件編號:HCZZ 7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