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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引國安委指港大生「感激」刺警案涉國安不宜減刑 被告「無足夠反省」須續羈押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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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評議會2021年7月通過「感激」七一刺警案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議案,當日有份出席會議的時任評議會主席張敬生被判囚兩年後刑期上訴成功,減刑至15個月。已服刑逾1年的張日前透過法律代表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促懲教署即時釋放,高院今日(24日)開庭處理張的保釋申請。庭上透露國安委考慮張在監禁期間的實際情况和案件性質,並就本案作出決定,指張在案中被定罪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安罪行,若張獲減刑不利國安。

懲教署長亦認為張無足夠反省,並在諮詢國安委意見和相關因素後,今早決定張不得獲得減刑。法官黎婉姬裁定懲教對張的羈押完全合理,毋需處理張的保釋申請,亦撤銷原定下周四舉行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正審。

張敬生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和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上周六首次開庭,申請方在文件中指張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3分之1減刑,要求懲教署即時釋放。案件昨在高院進行指示聆訊時,庭上透露特首李家超已發出證明書,確定案件與國安議題有關,須由指定法官處理。

呂世杰甫開庭時表示國安委昨日作出決定,並通知懲教署長黃國興,黃認為張敬生的言行顯示他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犯罪行為,仍然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無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其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過。黃經徵詢國安委的判斷,今早根據《監獄規則》第69(1a)條,確認張不得根據《規則》第69(1)條獲得減刑。

彭耀鴻指懲教署長一方昨日申請押後準備進一步資料,讓法庭考慮讓張擔保是否危害國安,今早獲得的資料與押後目的並非完全有關,黎官認為新資料「綽綽有餘」(more than sufficient),亦涵蓋人身保護令正審事項。黎官稱,國安委的決定對法庭有約束力,法庭傾向遵從,懲教署長有充分法律依據,張的羈留完全合法,因此申請相應地被駁回。呂世杰作訟費申請,彭耀鴻反對,黎官考慮後頒令張向署方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