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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恩娜外婆臨終前財產全贈男外孫 三親戚姨入稟要求裁定遺囑無效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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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官恩娜外婆勞笑鳳2014年去世,其生前立遺囑將全部家產授予一名外姓「契仔」繼承,官的3位姨媽和姨姨入稟控告官母及該「契仔」,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案件今(19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原告指稱勞受到不當影響下將名下遺產出售或抵押,允許其逾3800萬資產由官恩娜胞兄持有。原告質疑遺產聲稱由契仔繼承,目的是為了防止原本的遺產受益人向官氏一家提告。庭上透露,官恩娜和官仲銘均非本案證人。

原告為官恩娜姨媽麥銀娣、三姨麥麗萍及五姨麥美華,被告為官母麥銀麗和勞的「契仔」馮明業。據原告開案陳辭,勞生前有2500萬銀行存款,並持有5套物業收租,其遺產主要從其經營清潔生意的亡夫所得,勞為人極為節儉。勞的精神狀况和視力在其晚年惡化,被安排與麥銀麗同住,馮明業會一同照顧。

勞與麥銀麗同住期間,由馮協助她收租,而非原本的麥麗萍丈夫,又更改電話號碼,勞不滿原告無分擔眼部手術費。此外,勞進行多項可疑交易,包括出售3個港島物業、將舊戶口存款轉入與官恩娜胞兄官仲銘新開設的聯名戶口、與官仲銘聯名購買粉嶺萬豪居獨立屋、將堅尼地道鳳凰閣單位按押等,與其本性不符。至勞離世前,其固定資產基本上全無,只餘36萬存款,餘下逾3800萬資產大部分由官仲銘獨得。

原告指勞生前是文盲,立遺囑時是一位患強迫症和認知障礙的八旬老人,晚年依賴兩名被告生活,她受到不當影響下交易,並非出於自願或根本不知情。原告認為即使勞在眼部手術後能重新打麻將,亦不代表有管理財務應有的心智,或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原告指稱勞在立遺囑後出售或抵押她名下所有財產,並允許收益從她帳戶轉出予官恩娜胞兄,做法令人費解和莫名其妙。而馮明業實際上一無所獲,但似乎毫不介意,邀法庭接納立遺囑目的為防止原本的遺產受益人向官氏尤其是官仲銘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