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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桿損物刑毁罪脫 官:不肯定屬露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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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涉案另一事件為相隔不足一個月,被告警員郭展昇被指於2020年2月24日與同袍再到通州街公園緝毒,其間郭用高爾夫球桿砸打露宿者阮文山的膠箱及露宿者阿十的罐頭等。法官張潔宜裁決稱不信納阮的證供,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極其量只顯示郭可能損壞物件,不能肯定它們屬於阮或他人的財產,抑或是被棄置物品,裁定郭兩項刑事損壞罪不成立。不過,張官留意到郭損壞可疑物品前後均沒檢查,指他根本沒需要損壞物品,若證據充足,郭則沒有合法辯解。

判辭提及,辯方不爭議郭展昇在片段中揮動高爾夫球桿,但爭議郭有否損壞阮文山的黑色膠箱,如是,辯方以警方緝毒時可合理地破壞物品作為合法辯解。張官指出,阮作供時沒主動講述黑色膠箱被毁,觀看片段後才說地上有膠箱碎片,但他確認沒見到膠箱如何被毁。張官認為,阮自言每天檢查膠箱是誇張失實,加上已裁定他非誠實可信證人,片段只顯示郭可能損壞一件黑色物件,不能肯定這是阮的膠箱。

因阿十已在案發後逝世,控方依賴阮文山指證郭損壞阿十的物品,但阮作供時認同該處物品可能屬於阿十,也可能屬於另一露宿者阿春。張官引述片段只見阿春出現,不見阿十,以此推論被毁物品理應不屬阿十;公園內也有露宿者遺棄的物品,即使物品看似排列整齊,也不能肯定它們屬於露宿者,因此裁定郭刑毁罪脫。

目擊未舉報 官:不一定知違法

此外,張官指片段顯示被告警員韓廷光目擊郭展昇上述行為,然而因未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該些物品屬於他人財產,韓也不一定知道郭是違法,因此韓沒即時制止郭或事後舉報,不構成不當行為,裁定韓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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