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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漢銘:「立場」案煽動意圖清晰 無關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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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立場新聞」案於上月底判決,作為香港回歸以來首宗傳媒煽動案,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近日,資深傳媒人陳景祥就該案撰寫了評論文章,隨後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有關評論部分內容存在明顯的法律誤讀。新聞自由在香港受《基本法》保障。本文圍繞「立場新聞」案是否真的是以煽動罪劃出了所謂「紅線」、打壓新聞自由作出討論。

陳景祥先生在他的文章指出:「若社會環境及政治氣候正是在政府民望低落之際,新聞媒體查找出某政府要員有重大醜聞,把這則報道刊出明顯對政府不利,甚至會引起憎恨政府。到底這是否屬『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同時他亦指出:「新聞工作的守則是追尋真相;但真相一旦公諸於眾會引起什麼後果,很多時候都不是新聞工作者可以控制。」

陳景祥先生提出的疑問,鄧局長在回應時指出:按《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規定,「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

倘刊文目的不在糾錯 不會受法律保護

意圖和目的,在法院判決中為一個衡量煽動意圖的重要準則。在「立場新聞」案中,控方以17篇文章作檢控基礎;及後法庭裁定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理由是「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或「提供錯誤的事實」。例如,法庭認為「文章A7指抗爭者被無理打壓、被失蹤、侵犯、長年囚禁等,而沒有提任何客觀基礎,目的是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在法院的角度,「立場新聞」發布具煽動意圖的文章,若然目的根本不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便不會受到法律保護。這談不上是打壓新聞自由。

「立場新聞」案判決的另一個關鍵,是判決書明確指出,「立場新聞」的兩名涉案總編輯知悉、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並提供發布平台。法官在判決書指出:「就本案而言,控方認為發布者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已具有所須犯罪意圖。按控方立場,發布者沒有蓄意煽動,甚至不預期文章有煽動效果,亦可罪成。」同時,法官指出:「在考慮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唯一的限制就是發布言論或刊物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第16(3)條明文規定,行使發表自由權利的同時,也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言論自由也不例外。以往法庭已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

德國政治及傳播學者E. Noelle-Neumann的研究,揭示了大眾媒體對個人思想和價值觀的影響。當媒體反覆傳播某些激進言論時,原本沒有想法的聽眾,可能會產生趨同現象,使激進言論成為「主流意見」。這種現象在香港2019年「修例風波」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對媒體施以必要的法律規制,不僅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護公民免受虛假信息和煽動性言論侵害的需要。

香港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

新聞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確實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同時,新聞自由並非無底線的自由,而是在法律規制下的自由。如果不對新聞自由施以適當限制,虛假新聞和煽動性的言論將氾濫成災,最終甚至可能引發國家安全的系統性危機。傳媒和編輯在行使新聞自由時,必須遵守法律,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在如今這個資訊快速傳播的時代,傳媒仍然是普通市民取得資訊的主要渠道。傳媒在行使監督功能的同時,也應不帶偏見地報道資訊,讓讀者自行思考和分析。一方面,傳媒擁有一個合適的平台,多角度去報道關於政府的正負面消息,盡可能把事件完整還原給讀者;另一方面,政府也能夠借助傳媒去回應,讀者再而從中思考和判斷。這才是香港新聞自由的核心價值,也是我們應該擁護的新聞自由。

作者是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候選人、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施漢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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