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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峯:看「立場案」判辭裏的「社會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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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上月底,法庭對「立場新聞案」頒布判決。兩名媒體負責人被判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名成立。作為研究新聞傳播的人,筆者自然也關心判辭內容,特別關注法官如何理解新聞工作和時事評論。

在討論立場案判辭之前,先闡釋一下一種學術上對法庭判辭的分析方向。談到法庭判決,很多人可能先想到法庭如何詮釋法律原則。但若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看,一份判辭至少有3種成分:第一是法律原則;第二是該案件本身的裁決事實(adjudicative facts);第三是法官達成判決時要引為根據的社會事實(social facts)。

例如在一宗誹謗案中,指控是否成立,涉及的不止法律原則(例如法律如何定義「具誹謗性」)及裁決事實(如被告有沒有說過某些話),也涉及社會事實(例如該句話在原告和被告身處的社會中,是否真的會令人聲譽受損)。

法律學者Kylie Burns指出,判決中的社會事實,可以是背景認知,可以來自生活經驗,也有部分是被法庭視為「常識」或「常理」的東西;愈複雜或跟社會關係愈密切的案件,涉及的社會事實也愈多(註)。

所以在看一份判辭時,除了法律原則的部分,我們也可以問:到底判決用上了什麼樣的社會事實?法官如何演繹社會事實與案件的關係?被判辭視為「常理」的是什麼?

回到「立場案」。如前所述,筆者關注的是判辭中跟新聞和評論工作相關的社會事實。例如判辭第240段指「毫無疑問,在香港的自由經濟體下,政府根本不能夠控制任何媒體替它宣傳」。但在傳播學中,有一大批關於「媒體擄獲」(media capture)的研究,談論在市場主導的媒體系統中,不少國家的政府縱然沒有直接的媒體管控權,但仍然可以通過與商業力量結合,以至法律和政策規管手段,使大部分主流媒體為其服務。自由經濟體、媒體擁有權和政府影響力三者之間的關係,並沒有那麼「毫無疑問」。

不過,media capture有點複雜。篇幅有限,以下只簡單討論另外3點。

對傳媒而言 最重要責任之一是反映民意

第一點關乎社會民情與媒體內容之間的關係。判辭用了頗多篇幅論述「時代背景」。法官根據各種民調數據和實際發生的事件,指案件發生時社會狀况不穩定、市民對政府信任度低,民眾立場先行,甚至接受暴力,「民粹年代當時已降臨香港」(段231)。

2020年前後,香港市民對政府信任度低,是各民調數據一致指向的基本事實;但民意負面與民情「不穩定」,可以是兩回事。若說「民粹年代已臨」,就更有可討論的空間了——那說法不一定錯,但涉及我們如何定義「民粹主義」。

不過筆者更想強調的是:當民怨沸騰時,媒體發表負面報道和批評政府的意見,代表的是什麼?這裏,法庭的邏輯與一般傳媒人,甚至市民的認知,就大相逕庭了。判辭的邏輯是:民眾已經非常不信任政府,「不管原因如何,亦不管原因是否有理」(段262),人們容易接受負面資訊,甚至相信謠言;在這時候,以情緒化的表達方法批評政府,會火上加油。

惟對新聞傳媒來說,媒體最重要的責任之一就是反映民意;民眾非常不滿政府,媒體自然把不滿反映出來。這樣做,也能夠幫助政府了解民情。為民喉舌,是很多傳媒人的常識。

抽離地理解「意圖」 與媒體實際運作有出入

第二點關乎傳媒所刊登的各種文章之間的關係。在審訊過程中,辯方提出的其中一點是,「立場新聞」也有訪問建制人士和刊登親建制的文章,控方只抽出17篇文章指媒體煽動,並不恰當。

就着這點,判辭提出了兩個反駁。第一是控方沒有運用所有其他文章,不代表控方承認其他文章不具煽動性。不過,控方也的確沒有證明其他文章有煽動意圖。所以判辭也強調第二點,就是「從法理原則來看,任何人發布煽動刊物並具有煽動意圖便是有罪,縱然這是他第一次發布煽動文章,即使他以往從來沒有這樣做過」(段393)。

的確,如果我們談的是一個個人,那麼當一個人發表煽動文字時,我們沒有理由去看他以往說過什麼。但媒體機構與個人不一樣:新聞機構每天都發布跟時事相關的信息,而媒體在處理政治觀點的表述時,是會做某種整體考慮的。即是說,媒體所提供政治觀點的內容中,不同立場的比例有多少?媒體是否已經以不同方式向讀者提供了不同觀點?把少數文章抽離於媒體所提供的整體內容去理解「意圖」,跟媒體實際上的運作也有很大出入。

時評不能無的放矢 惟沒必要考慮所有事實

第三點關乎的是評論文章中「事實」與「意見」的關係。判辭在討論每一篇文章是否具備煽動意圖時,批評那些最後被判斷為具備意圖的文章,往往提出一些欠缺事實基礎的批評,屬於抹黑。不過,到底那些文章在什麼意義上沒有事實基礎?

時事評論固然要有某些事實基礎,不能完全無的放矢。不過,寫時事評論不是寫學術論文或法庭判決,沒必要考慮所有事實。評論者可以從某些事實出發,進行演繹、詮釋和推論,從而得出說法。演繹和詮釋的程度愈高,得出的說法跟原本事實的距離就愈遠,可以商榷的空間自然也愈大,但那也是正常不過的事。

就算在判辭中,也有從事實加以演繹的地方,例如上面提到關於民粹主義的說法。又或者判辭指「立場新聞」的定位是本土主義,也是基於某些事實再加以演繹、詮釋後的結論(但這結論也是可以商榷的,至少筆者沒有見過關於香港網媒的學術研究文章把「立場新聞」歸類為本土派媒體)。

判辭提出的對「立場新聞」所刊登文章的批評,其實往往是指它們沒有考慮全面觀點事實及過分詮釋。惟怎樣才算「考慮全面」、什麼才算「過分詮釋」,均難有清晰界線。時事評論本來就是就着一些事實,加以詮釋、演繹,以成一家之言。一篇文章就算是不全面而又有過分詮釋之嫌,那可能是因為作者想集中闡釋一方觀點,可能是因為篇幅所限未能把所有論據說清楚。這其中有個人風格的成分,也可能只是個別文章寫得不太好而已。若人們覺得某評論不全面或過分詮釋,可以回應反駁。在開放社會裏,不同言論和觀點自然會互相補足碰撞。

總括而言,「立場案」判辭對民情與媒體的關係、媒體運作的原則,以及時事評論的本質的理解,大抵跟很多新聞工作者和時事評論員的理解很不一樣。這些都是涉及「社會事實」的問題,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法律原則的問題。

如果法庭在判決一宗關乎一個行業的案件時,在社會事實的問題上,不盡量考慮該行業本身的規範和認知,那麼判決對該行業以至了解該行業的人來說,是很難有說服力的,也可能會對行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註:Burns, K. (2018). “In this Day and Age”: Social Facts, Common Sense and Cognition in Tort Law Judg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45(2): 226-253.

作者是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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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