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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白衣人案一脫罪被告須發還裁決 另一人上訴得直罪脫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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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7名男子分別涉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另有一人脫罪;當中4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律政司就脫罪被告王志榮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上訴庭今日(28日)開庭宣判裁決,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王志榮的案件須發還重新裁決;被告蔡立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其餘3人則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庭將頒判辭說明裁決理由。

4名上訴人為燒烤場東主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八鄉橫台山河瀝背村長鄧英斌及技工蔡立基,當中吳偉南及鄧英斌已刑滿出獄,兩人只就定罪提出上訴;鄧懷琛及蔡立基則就定罪及判刑上訴。首被告王志榮罪名不成立,現作答辯人面對律政司的上訴,王聞判後表現冷靜。蔡立基在上訴裁決前已刑滿獲釋,目前僅餘鄧懷琛仍在服刑。

上訴庭法官於判辭指,就答辯人王志榮的無罪裁決,原審法官葉佐文將王與疑犯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的肉眼辨認看為具決定性,但未能注意其他證據累積的巧合,更推倒在王的住宅搜出疑犯曾穿著的波鞋,及王同意他是波鞋的物主之事實。由於原審法官考慮上出錯,令多項證據被忽略,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撒銷王的無罪裁決,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針對上訴人蔡立基之申請,上訴方投訴原審法官要求蔡應控方要求展露牙齒的做法不公。上訴庭法官同意,一旦進入庭審階段,被告人不論如何都不可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包括說話、移動身體或調整外貌,否則侵犯被告須由控方證明有罪之基本權利。原審法官利用蔡配合控方展露牙齒的錯誤證據,比對疑犯的截圖而認定兩人是同一個人,故蔡的定罪須受質疑,裁定他上訴得直,同時撒銷定罪與判刑。

餘下3名上訴人均被駁回申請。就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上訴方想依賴鄧上月台後沒拿棍棒,但欠缺相關證據,沒拿棍棒的行為亦可解讀成鄧見白衣人佔盡上風,認為身為村長的他毋須親自動手,便丟掉棍棒;外號「飛天南」的吳偉南,上訴方指吳想當「和事老」,但現場片段顯示吳從開始就相當強勢兇悍,與白衣人統一行事,越過馬路與黑衣人爆發衝突。

至於被判7年、目前仍服刑的鄧懷琛,上訴方指鄧在原審時聘用的大律師給予錯誤法律意見,令鄧沒依賴自衛作抗辯理由,剝奪他公平審訊。惟上訴庭法官指出,鄧當晚有揮拳及襲擊不是攻擊他的黑衣人,難以說服法庭是在自衛,況且他其後仍逗留現場,與其他有份打人的白衣人共同進退,其判刑亦沒過輕或過重。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對3人的定罪及判刑穩妥,故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