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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學士男生非法集結罪成上訴被拒 判辭稱上訴理據已在他案處理「站不住腳」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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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港鐵太子站事件,副學士男生經審訊後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8個月。男生不服定罪上訴,爭議單憑身在現場不能定罪,被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上訴庭今(23日)頒判辭指,男生提出的法律議題已在其他暴動案作判斷,其他被告申請終極上訴被拒,有關議題「迎來了終局處理」。上訴庭指男生的上訴理據站不住腳,令人費解。

上訴人簡梓濱(案發時24歲)曾為城大專上學院副學士生。上訴方爭議,本案證據不足以顯示簡參與集結,原審區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單憑簡身在現場,就將他定罪。上訴方又投訴,簡自辯稱當晚出席爺爺的壽宴,出於「八卦」留在堵路現場,惟原審拒納辯解。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辭指,針對被告僅身在現場的議題,上訴庭已在義務急救員「劉智峰案」和理大暴動「鄭太君案」作判斷;前者的上訴人欲進一步上訴,惟在終院規例下迎來終局處理。彭官認為簡梓濱一方以此為上訴理由,法理上站不住腳。

彭官提及,原審法官以理據充分的理由拒納簡梓濱的證供,另以15項證據的疊加效應,認定簡有意圖參與集結,上級法院根本就沒有推翻的理由。彭官裁定本案上訴理據不是合理可辯的,「根本就不應該被提出」,拒批上訴許可。

翻查資料,義務急救員劉智峰於2019年國慶黃大仙暴動案裁定罪成,囚3年3個月。彭官去年8月駁回劉的定罪上訴,指暴動者在初步療傷後繼續「作戰」,劉樂意提供即時急救,屬鼓勵暴動。劉申請上訴至終院,今年6月被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組成的上訴委員會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