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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 稱控辯雙方主張串謀成形時間不同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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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涉策劃2019年用炸彈殺警,案件今日(19日)於高院第75天審訊。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控方主張吳智鴻一方開設「行山討論區」群組是為了12.8行動得以付諸實行,當時仍未有實行計劃的日子,但已有計劃用槍械及炸彈對付警察,故串謀在很早階段已經成形。惟辯方爭議串謀形成的時間,提出待吳智鴻與黃振強確定行動的實行日子後才算形成串謀。

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團表示,就涉案串謀形成的時間,控方指屠龍小隊於11月18日形成串謀,吳智鴻一方在更早之前已有計劃用槍械及炸彈對付警察,雖然當時仍未定下實行時間,但是涉案串謀已經形成,各串謀者在「行山討論區」內交流是為將計劃付諸實行。辯方指吳與黃振強於12月3日在糖水鋪,商議後決定於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放置炸彈,故當日才形成串謀,另指屠龍小隊於12.8行動前夕才知悉放置炸彈的位置,故屠龍小隊至12月7日才形成串謀。

張官續引述證供,指11月16日至17日,吳一方與屠龍小隊的兩名隊員,即被告李家田及張銘裕,一同到西貢深山試槍。彭軍壕清楚記得吳親自攜帶3支Polymer 80手槍、一些手槍彈匣連子彈、一支AR 15步槍、20至30發步槍子彈,及2公斤炸彈。辯方質疑彭的證供,指槍彈由吳攜帶,但彭記得槍彈詳情,「連子彈數目都記得」。

張官又指,彭供稱雙方試槍期間,他沒有參與,負責在周圍當哨兵,但他注意到有5下槍聲。試槍後,吳將其中一支手槍連彈匣及15發子彈,交給李家田,並稱黃振強想使用槍械。張官指,彭的相關證供主要針對李家田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惟彭在多次錄影會面中均沒有提及李收到手槍一事,他直至上庭才說出相關事件。張官明日續引導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