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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㩦申訴表離獄罪成 鄒家成判囚3天擬上訴 女律師罰款1800元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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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初選案被裁定罪成的鄒家成,去年5月還押期間欲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㩦離收押所。二人經審訊後同被裁定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鄒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入獄3天,與另案刑期分期執行,女律師則判罰款1800元。裁判官指若然被告循正途寄出表格,理應能成功送達予申訴專員,但鄒「一意孤行」、「明知故犯」,女律師則不智地協助他。鄒擬就定罪和判刑上訴,裁判官批准他就本案保釋。

被告為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辯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陳辭,鄒今再透過代表大律師呈上其親撰的求情信。辯方口頭補充指,表格是正經的投訴,目的非為侮辱申訴專員,望考慮鄒用和平方式表達言論自由而判處他罰款。辯方又指將未經批准的物品攜離監獄比引進監獄輕微,胡詠斯將來須接受紀律聆訊,審裁組必定會參考法庭判決,冀裁判官酌情判她有條件釋放。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同意辯方指,可引進監獄的物品可謂「無窮無盡」,惟不論引入抑或攜離,同樣屬《監獄條例》下的罪行。徐官續指,根據《監獄規則》,囚犯若有意作出投訴,郵費由公費支付,他們投訴的權利不容置疑、備受重視,而涉案投訴表格不涉不法或不當言辭。徐官引述鄒在求情信中指,其過往不愉快的經歷令他對監獄制度和寄信系統失去信心,對於連累胡詠斯感到愧疚。

徐官認為被告所述是他個人經歷和主觀想法,他繞過懲教署私下將表格由胡寄出,行為魯莽和愚昧,判刑須反映在囚人士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加上他在還押期間犯案,判監合適。至於胡詠斯,徐官稱她協助鄒不智和愚蠢,但同意她非始作俑者,被動地接收鄒的表格,相信已上寶貴一課,適合判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