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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最後一宗裁決 被告罪成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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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累計34名職員被起訴,案發時23歲的被告承認5項虐兒罪,但否認其餘6項虐兒罪和2項普通襲擊罪,她今(2日)在區院被裁定其中6罪罪成,為童樂居最後一宗裁決案件。法官王詩麗指,被告在幼兒教育方面具備一定學識和經驗,必然知道自己連環打頭、推胸、拍頭等動作會令他們承受不必要苦楚,其辯解強詞奪理、前後矛盾。案件押後至8月7日,與被告涉及的另案一併求情。

被告黃潔瑩(現年26歲)被裁定其中4項虐兒罪和2項普通襲擊罪成,所有控罪發生於2021年9月至12月期間。控方指男童A在睡牀上,嘗試觸碰另一兒童的右肩時,被告用手推他,捉住A的右腳多次向下壓,當A哭泣用手遮住太陽穴,被告用力扯開他的手。被告另在男童D拾起襪子時打他頭,把襪子丟回D;另一次事件中,D跟隨被告走向遊樂場,被告反覆推和打D,令D五度跌在地上。

當女童H走近電視機,被告捉住她左肩向後拖拉,待H回頭時,被告連續敲打H頭部約6下。餘下3罪涉及男童R、X和Y,R嘗試爬上遊樂場太陽傘底部,X和Y則搖動太陽傘的杆,被告推開R和大力將他放在地上,分別拍打3人的頭部和臂部。被告自辯解釋A和D欲打其他幼童,遂「𢯎」A腳底和推開D令他們放鬆;以為D發脾氣掉襪子,模仿D的動作來教導他;提醒H坐好,以及因太陽傘壞了示意3人遠離。

法官指被告的辯解強詞奪理,A表現出痛苦和哭泣的表情,被告必然看到,反而更用力拉開和按壓A的腳。法官續稱,被告有力度地推胸和拍頭更易令D受傷,與她聲稱避免D撞向搖搖馬的角的說法相反;被告雖無緊握拳頭打H,但她的動作絕不輕和不必要。法官不接納被告對R、X和Y的行為是想保護他們,X和Y險些失去平衡,但不至於造成不必要苦楚,因此交替的2項普通襲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