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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童樂居最後一案 職員虐兒襲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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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童樂居虐兒案累計34名職員被起訴,其中案發時23歲的被告承認5項虐兒罪,但否認其餘6項虐兒和兩項普通襲擊罪,昨在區院被裁定其中6項罪成,為童樂居最後一宗裁決案件。法官王詩麗指被告在幼兒教育方面具備一定學識和經驗,必然知道自己連環打頭、推胸等會令他們承受不必要苦楚,辯解強詞奪理、前後矛盾。案件押後至8月7日,與被告涉及的另一案一併求情。

指被告有學識 知事主受苦

被告黃潔瑩(現年26歲)被裁定其中4項虐兒罪和兩項普通襲擊罪成,所有控罪發生於2021年9至12月期間,案發時受害兒童均為3歲或以下,其中R僅1歲。控方指男童A在睡牀上,嘗試觸碰另一兒童的右肩時,被告用手推他,捉住其右腳多次向下壓;當A哭泣用手遮住太陽穴時,被告用力扯開他的手。被告另在男童D拾起襪子時打他頭,把襪子丟回給他。另一次事件中,D跟隨被告走向遊樂場,被告反覆推和打他,令他5次跌在地上。

當女童H走近電視機時,被告捉住她左肩向後拖拉,待H回頭時,被告連續敲打H頭部約6次。餘下3罪涉及男童R、X和Y,R嘗試爬上遊樂場太陽傘底部,X和Y則搖動太陽傘的杆,被告推開R和大力將他放在地上,分別拍打3人的頭和臂部。

辯稱護幼童 官斥強詞奪理

被告辯稱A和D欲打其他幼童,遂𢯎A腳底和推開D令他們放鬆;她以為D發脾氣掉襪子,遂模仿D的動作教導他;她稱提醒H坐好,另因太陽傘壞了,示意R、X和Y遠離。

法官指被告辯解強詞奪理,A表現出痛苦和哭泣的表情,被告必然看到,反而更用力拉開和按壓A的腳,又指被告有力度地推胸和拍頭更易令D受傷,與她聲稱避免D撞向搖搖馬的說法相反;被告雖無緊握拳頭打H,但她的動作絕不輕且不必要。

法官亦不接納被告對R、X和Y的行為是想保護他們,指X和Y險些失去平衡,但不至於造成不必要苦楚。因此法官裁定她4項虐兒及兩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4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