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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購消防車存缺陷 政府獲賠77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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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2008年替消防處從法國訂製23輛消防車,支付部分款項和收貨後發現消防車水壓波動、部件過熱等缺陷,未能通過測試。政府其後終止合約,遭製造商入稟索償,政府則提出反申索。高等法院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大部分勝訴,同意消防車的確有重大缺陷,如使用或影響救援行動和人員安危,政府有權終止合約,下令製造商須賠償政府逾7700萬元。

訂製23輛 水壓不穩部件過熱

撤合約遭製造商索償 政府反申索

原告Echelles Riffaud S.A.為法國製造商;被告為特區政府,由律政司代表。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辭交代案件背景,原告2008年成功投標,與政府簽訂3份合約,製造和供應17輛油壓升降台消防車和6輛雲梯消防車予消防處使用。就第一份合約,油壓升降台曾做相關測試,就發現的缺陷,原告已採取補救措施,除維修引致的費用,政府全數支付合約費用,保修期其後屆滿。政府有支付第二份合約的訂金。

判辭指出,2010年5月,有消防車在訓練期間損壞,政府調查後發現有水壓波動、部件過熱等缺陷。政府翌年9至10月終止3份合約,指原告未能如期將貨物送到。原告否認存在缺陷和不認同須為此負責,指政府無權終止合約,充其量可要求保修的賠償,要求政府支付第一份合約的維修費用,以及第二和第三份合餘下應付金額。律政司反駁指原告違反合約條款,要求賠償。

政府須賠57萬元維修費

法官分析,原告雖然曾維修,但未能解決問題,而政府無在測試階段提出質疑,或接納測試結果,並不等於缺陷不存在。法官認同本案涉及重大缺陷,或會影響救援行動、消防人員和市民安危,而缺陷引致貨物未達可銷售水平,並非微不足道的問題,否則政府不會選擇終止合約。法官考慮後裁定原告須就3份合約分別賠償約733萬美元(約5717萬港元)和262萬美元(約2044萬港元),而被告須支付原告部分維修費用,涉及約6.7萬歐元(約57萬港元)。換言之,被告共獲賠逾7700萬港元。

【案件編號:HCA 18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