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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擅攜文件離獄鄒家成與律師罪成 官:保障囚權非可繞過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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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初選案被裁定罪成的鄒家成,去年還押時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他與女律師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昨在西九龍法院均同裁定罪成。裁判官指《監獄規則》保障囚犯的申訴權,但並不代表可繞過懲教署保安檢查,在署方不知情下由第三者寄出投訴信,否則等同破壞監獄保安制度。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求情。

被告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決稱,法庭詮釋《監獄規則》時亦需考慮立法原意和法律框架,懲教署在保障囚犯權利的同時有嚴格規管,包括探訪和通訊,所有職員均須遵守。徐官續稱,為確保紀律和達致有效管治,懲教署訂立內部指引合情合理,例如在囚者寄出投訴表格前須接受保安檢查才可封口寄出,職員亦要在紀錄冊記錄,依照指示不可或缺。

官指准許寄信限攜文件無衝突

條文「須」字 無絕對責任

徐官提到,《規則》列明懲教職員不得閱讀表格內容保障囚犯申訴權,但在平衡囚權時亦須考慮案件背景和監管囚犯的原意。徐官認為第47(4)條中指,如與指明的人通信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信件的條文,與《監獄條例》第18條涉及本案將文件攜離監獄的限制沒有衝突,署方在保安檢查後便會准許囚犯寄出投訴信。對於辯方指「須」一字有必須的意思,徐官參考「蔡玉玲案」,指使用該字眼不代表條文施加絕對責任。

官按閉路電視片段

指二人打眼色互動交收文件

就兩名被告是否知道表格未獲授權,徐官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職員在會見室替兩名被告完成文件交收程序後,鄒示意胡將文件交給他,他再將表格偷偷夾入文件中,胡取回文件後向鄒點頭,會面完結後整份文件帶走,其間二人有互動和打眼色。徐官相信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的確曾叮囑鄒不要將表格轉交第三者,鄒當時回覆表示「清楚明白」。

事發前兩名被告亦曾進行交收文件程序,理應清楚須在職員面前交收,加上署方在探訪者進入會見室的必經之路張貼公告,推論兩名被告知悉表格未經授權,必然有共同意圖,希望將表格帶離收押所,二人各司其職,同裁罪名成立。鄒和女律師分別繼續還押和保釋。

翻查資料,本案源於懲教署於去年4月拒絕接收鄒家成親友存入的兩本書《心之勇士》和《希望.新生》,鄒同月在獄中取得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填妥後透過律師帶出監獄寄出。

【案件編號:WKCC 46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