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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刑罰與非刑罰手段充分配合 更能促進兒童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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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保護兒童乃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責任,經歷多次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和譴責的虐兒事件後,政府決定制定《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此舉實屬及時。

完善相關法例的意義

完善與兒童相關的法律條例,無論何時都意義深重——一方面,保護兒童權益,強制舉報制度可以及時發現和介入虐待兒童的案件,保護兒童免受進一步傷害,維護兒童的身心健康。第二,提高社會責任感,將舉報虐待兒童行為法制化,可以增強社會各界對保護兒童的責任意識,提高大家的關注度和參與度。第三,完善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的舉報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打擊虐待兒童行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第四,促進多方配合,要求相關機構和個人配合舉報,可以促進政府部門、社工、醫療等多方面的協作,提高整體的兒童保護效果。最後,有效遏制犯罪行為,通過強制舉報,及時發現和制止虐待兒童的犯罪行為,有利於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

根據2021年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本港虐待兒童的個案由2016年的892宗上升至2019年的1000宗,近年都維持在每年900至1000宗的水平,11歲以下的受虐兒童數量呈現上升趨勢。綜合研究,所有虐待個案中,身體傷害、疏忽照顧及性侵犯佔多數。對於上述資料,政府掌握數據只能是保護兒童的第一步,而針對虐兒實施的行政措施多年來卻未能跟上。

此次《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由最初成立法案委員會開始,便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特別是在法例下有責任舉報的專業團體,他們積極給予意見,旨在保護兒童之餘,亦對其團體的專業人士訂下清楚的舉報責任和準則。另外,條例草案首次提交法案委員會時,委員就何時舉報、何為合理懷疑理由,以及何為嚴重傷害等問題存在疑慮。委員支持保護兒童和設立強制舉報責任,但認為相關舉報責任必須明確,如存在任何模糊地帶,將會令負有舉報責任的專業人士感到困惑,在執行相關職責時常自問「報定唔報好」,這顯然不利於良好立法。經過多輪諮詢,委員及官員的磋商及討論,條例草案的最終版本與最初的版本有很大不同,包括明確規定專業人員毋須舉報的情况,詳細列出嚴重傷害的定義,並引入兩級制的罰則等。

虐兒事件具複雜性 單靠重刑難預防

在量刑定罪方面,亦引起立會眾多討論。筆者認為,加重責罰縱然能夠對全社會起到警示作用,但卻不一定能高效應對案件的複雜性。實際上,在法律中,刑罰有兩大作用:第一是懲罰犯罪,第二是預防犯罪。但是片面地強調重刑,其實並不能達到人們所想像的預防犯罪的完美結果。意大利的法學家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曾經說過:「刑罰的威力不在於它的嚴酷性,而在於它的不可避免性。」根據2022年出版的一本書,名為Child Safety, Welfare and Well-being: Issues and Challenges,當中詳細討論強制虐兒舉報對每項不同虐兒個案的關係。文中提到雖然我們將虐兒類別經常統一化,將身體傷害、性虐待、精神虐待、疏忽照顧和家暴放在一起處理,但本質上,每種虐待也有其不同特點和處理手法。每種不同的虐待本質,加上一個城市的文化、社會環境及經濟因素都會對引用何種保護兒童法律和政策(包括強制舉報虐兒)有其影響。例如性虐個案,受害人多數因多種原因會延遲舉報或只向非家人或非常親密的成年人披露受虐一事。

虐兒事件同樣具有複雜性、隱秘性,只依靠「一刀切」的嚴刑峻法難以全面應付各種各樣的複雜事件。嚴刑峻法並非鼓勵社會大眾舉報虐兒的唯一方法,使用不當,可能導致立法初衷偏離。因此,此次草案的討論和通過只是保護兒童權益的重要一步,而非唯一一步,以此為基準配合更完善的非刑罰措施不可或缺,譬如充分利用包括科學手段和教育手段的各種各樣辦法來預防犯罪。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草案生效後,是否會引發大量舉報,從而增加政府部門行政工作,相關部門是否有足夠資源應對突發個案,對於此政府必須注意並做好準備。

香港雖自詡文明之都,但在保護兒童及婦女方面,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都顯得相對滯後,相關成績與國際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仍渺小如沙。事實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制定詳盡法律,以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並以建立健康家庭為中心,為受害兒童提供法律保障。最後,完善相關法律,切實保護弱勢群體,能夠在國際上彰顯香港作為文明之都的應有形象。此次的條例草案只是保障香港兒童權益的法律大網之一,我期待這是個好的開始,未來我們為下一代要做的還有更多。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江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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