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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的士撞斃老翁稱內疚 司機自撤擔保判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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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年的士司機去年在大圍駕駛時,撞倒一名在行人過路處過馬路的91歲老翁,老翁送院不治,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昨在區域法院認罪。暫委法官鄭念慈表示,被告當時以車速限制頂點的時速駛過,沒明顯減速,裁定他當時沒看到事主,並非明知有行人路過而不理會。鄭官稱被告背景良好並非求情理由,判他入獄兩年、停牌5年,並須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無超速衝燈 撞倒事主前無明顯減速

被告王相其(55歲)被控於去年1月5日,在大圍翠田街危險駕駛汽車,導致何元杰死亡。辯方求情稱,被告今年1月自願撤銷擔保,原因是對死者及其家人感內疚,冀盡快接受刑罰,展示充分悔意。鄭官以3年為量刑起點,被告無超速衝燈等加刑因素,認罪扣減後,判囚兩年。

案情指出,翠田街相關路段單線單程行車,無交通燈,時速限制50公里,意外於晚上9時許發生。的士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事主被撞前已身處涉事行人過路處至少5秒,與的士之間視線無受阻,司機可清晰看到道路標記及「前面有行人正在道路上或正橫過道路」警告標誌。的士撞倒事主前無明顯減速,現場沒煞車痕迹;的士車頭撞到事主右手腕,事主跌落右邊車頭附近地上,的士則於碰撞後停下。

事主送院搶救,延至當晚10時半證實死亡。被告被捕後警誡下稱現場有街燈,當時視線清晰。政府化驗師認為的士於碰撞前不久的平均時速約50至58公里,停車距離約為30米。化驗師認為,距離最終停車位置約31米之時,被告能察覺到有撞到事主危險,若被告在距離30米時大力煞車,能在撞到事主之前停下,避免意外發生。

【案件編號:DCCC 10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