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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男理大外暴動罪成 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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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警方包圍理工大學,示威者發起「圍魏救趙」行動,歌手莊正等11人否認暴動罪,其中10人被裁定罪成,判囚50至52個月。案發時25歲的男子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今(10日)處理。法官認為原審的定罪推論強而有力、證據壓倒性,肯定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被捕,作為不欲「惹事上身」的人理應不會在該情況下出現,考慮後即場駁回上訴;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下。

上訴人鄭太君(25歲、無業)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判囚52個月。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未能肯定上訴人被捕的地點,法官彭偉昌和潘敏琦分別提到,警方推進時部分示威者跑至油麻地A1出口外的窄巷,最終213人在封鎖區內拘捕,A1出口附近必定是封鎖區範圍。法官彭寶琴補充,警長將上訴人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法庭的解讀是上訴人在碧街被捕,案中無其他資料顯示他於其他地方被截停,再被帶到碧街和羈留區。

上訴方另一爭議是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知道該處發生暴動,法官彭偉昌稱案發時理大的衝突已持續近一周,政府多番警告市民不要前往案發地點,「你冇理由唔知發生嚴重暴力衝突」,全港市民皆知道。彭官又指,上訴人若是打算「觀戰」,應出庭作供接受盤問,再由法庭決定是否接納,「但你冇講」。

上訴方一度引同案脫罪被告陳子宏的例子,潘官質疑不能比較,陳身處在地鐵出入口的建築物上蓋,看來非為逃避警察追捕而走到該處,有特別證供,才讓原審法官裁定他只是「好事之徒」。法官彭寶琴並說,根據盧建民案,暴動參與者非必定要有主動行為,只需證明具暴動意圖。三名法官考慮後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