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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公屋居民涉無申報在港有物業或資產超入息限額 房署收回單位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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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公布,4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而被檢控,昨日(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告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1萬元。另外,房屋署已於上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其中一名居住於順利邨的公屋居民,在前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以及去年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申請表時,聲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署方調查發現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涉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另一宗個案為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在前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亦會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