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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林卓廷泄廉署受查人罪脫 律政司獲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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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曾在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高院今年初裁定林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申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昨開庭處理申請,3名常任法官聽罷雙方陳辭,認為律政司提出的法律理據具爭議之處,批准其上訴許可,將上訴正審排期至明年2月12日。

辯:揭身分僅涉公職行為失當罪

答辯人林卓廷目前因初選案罪成而還押,昨由懲教人員解押下到終院應訊。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陳辭稱,廉政公署調查期間會接觸不同類別人士,包括證人及認識疑犯者,故須保密受調查人身分,以確保廉署調查的效率。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則表示,林知道游乃強同時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賄賂」罪而受廉署調查,但林僅披露游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因為該罪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下「披露受調查人身分」所適用的第II部所訂罪行。

官:禁披露條例 如何詮釋具爭議

沈又指出,該條例內容清晰,立法者過去對相關條例及條款的修訂均一直在收窄其覆蓋範圍,如在1996年修訂為禁止被披露身分的人須是受第II部所訂罪行調查的人,立法背後的動機是貪污罪行一般難以被調查,沈邀請常任法官翻看修訂前後的條文內容,以觀察立法原意。最終3名常任法官就有關如何詮釋該條例下被禁止的披露情况的法律論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FAMC 9/24】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