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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Owen簽證被拒案 高院指黎智英無合理理據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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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目前受審,黎早前就國安委員會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予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申請司法覆核但敗訴。及後黎向終審法院尋求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今日(5日)頒下判辭,指黎一方未能提出合理可供爭拗的理據,拒批上訴許可,並批准律政司獲得彌償訟費(indemnity cost),以示上訴庭不同意黎一方不合理的訴訟行為。

上訴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是次上訴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以及法官區慶祥審理。

上訴庭判辭指,上訴人提出3項爭議,分別是國安委是否不受司法覆核所挑戰、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否擴闊國安委的職責,以及國安委有否越權。上訴庭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條文的立法原意「十分明顯」,即人大常委會無意授權特區法院去覆核任何國安委的決定,法庭有責任實踐條文中清晰意思,並指上訴人稱國安委的職責範圍僅限於國安法第14條的說明是錯誤理解人大釋法。由於上訴人的爭議並非合理可供爭拗,故拒批上訴許可。

判辭續指,律政司認為黎在上次敗訴後理應知道上訴至終院仍是沒有勝訴機會,故法庭應該就黎作出的不合理的訴訟行為而給予律政司彌償訟費,黎一方則反對,並指是次申請的理據具重大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惟上訴庭認同律政司所指,認為需批准彌償訟費以示法庭不同意黎一方不合理的訴訟行為。上訴庭審視律政司提出的訟費後,認為部分律政司準備陳辭內容是沒必要,故扣減相關訟費約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