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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五被告罪成 兩人虐兒罪脫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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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會轄下院舍「童樂居」虐兒案,7名幼兒工作員否認共13項虐兒罪受審,案件今日(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當中有8項罪名成立、5罪不成立,有兩名被告可當庭釋放。法官王詩麗於裁決理由書中指,有被告近距離目擊虐兒行為卻稱沒有看見,分明是砌詞狡辯;另因有些襲擊行為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法庭未能肯定其中兩名被告確實看見後而「不作為」,裁定兩人虐兒罪脫。案件押後至8月7日作求情,4名罪成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7名被告分別是黃潔瑩(26歲)、陳綺雯(52歲)、鄧月媛(53歲)、梁曉彤(29歲)、梁善儀(53歲)、關佩華(52歲)及陳信興(59歲)。

法官王詩麗裁決指,被告黃潔瑩案發時與施襲者及男童L距離近,肯定黃清楚看見L的手掌4度被大力拍打,而她沒有作出干預。被告梁曉彤則在男童E被凌空掟在地墊上時沒有上前檢查,另在目擊女童O被用圖書打頭後,還用紙巾掌摑其頭部。被告梁善儀在男童E被接二連三地打時,更拿起衣架指向E的頸,肯定她有意圖夥同他人虐待E,而當時E已淚留滿面。王官裁定3人共4項虐兒罪罪名成立。

被告鄧月媛共3罪成、1罪脫,她在審訊中辯稱沒有看到男童F被連續拍打頭部,王官斥其砌詞狡辯,另裁定鄧在目擊女童I遭掌摑時沒有叫停,並在男童R被襲擊後帶力度地拍打其手臂一下;惟未能肯定鄧有看到女童AC被打頭。王官續指被告陳信興在男童AG被鞋擊中時坐在原位發笑,雖男童F緊接其後被擲中,但事出突然被告未必能及時阻止;而被告在目擊兒童被掌摑後,在短時間內三度上前檢查,裁定其1罪成、2罪脫。

至於兩名脫罪被告陳綺雯及關佩華,男童F及男童T分別被拍打及推頭,王官指動作十分突然,為時少於一秒,力度不算太大,二人被打後無異樣,法庭未能肯定兩被告是否有目擊事發經過。關佩華代表大律師今於庭上申請訟費,王官建議其作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