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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前高層陳奮涉企圖強姦獲撤控 訟費申請上訴終院被駁回 庭上透露陳送事主回家兼衣衫不整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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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清盤的恒大集團,其前高層陳奮被指2021年企圖強姦一名女子,惟事主情緒受困擾,控方終不提證供起訴。陳奮一方其後提出訟費申請,高院認為陳自招嫌疑拒絕申請,陳不服上訴,終院今(5日)處理其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指陳主動邀請事主出席飯局,事主及後大醉,甚至遺留部分個人財務和內褲在餐廳廁所,此情况下陳送對方回家,離開時又衣衫不整,法庭要考慮案中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考慮後駁回申請。

申請人為陳奮(案發時37歲),原被控於2021年3月2日,在某住宅單位內企圖強姦女子X,陳今無到庭。申請方指高院的決定涉重大和嚴重不公,指X的精神情緒有問題使她不宜作供,原審法官張慧玲在判辭交代案件始末時誤以為X曾如期在初級偵訊作供。常任法官李義質疑此犯錯與申請無關,控方最終亦無繼續起訴,其間兩度押後審訊,是讓X接受治療,有理由相信她的情况有好轉而能重新錄口供,有充分基礎繼續檢控。

申請方續指,控方的證據只顯示陳奮逗留在X寓所30分鐘,以及向X發信息致歉。李官指案中另有其他證據,包括陳邀請X出席飯局,X其後大醉,將鞋子、手表甚至內褲遺留在餐廳廁所,易受傷害。閉路電視並拍攝到陳進入X寓所前,將襯衣收於西褲褲頭內,襯衫鈕扣原本扣上,但離開時下擺散開,部分鈕扣解開。申請方回應指,陳送X回家不代表他欲佔便宜,指X當時酩酊大醉需要協助,X的家傭作為第三方的在寓所內無聽到其他聲音。

李官再指,X的四肢事後有瘀傷,本案議題在於原審法官已審慎考慮證供,並非要決定陳奮有罪與否。常任法官霍兆剛補充,即使陳奮要轉移事主,鈕扣理應不會解開。申請方總結指證據不足以得出陳自招嫌疑的結論,裁斷牴觸無罪假定的原則,李官回應稱不解,重申法庭只需聚焦於拒絕申請的理據是否充分。法官休庭片刻後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