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話你知:獄中婚禮禁身體接觸 僅可與伴侶交換婚戒

發佈於

【明報專訊】根據《婚姻條例》第21條,除於婚姻登記處及特許禮拜場所外,婚姻監禮人可在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主持婚禮。換言之,在囚者可在獄中與伴侶結婚,但須經相關程序及遵守懲教署秩序。

懲教署網站顯示,若在囚者有意在懲教署轄下院所內註冊結婚,可透過更生事務組職員向所屬院所提出申請,一旦申請獲批,其家人可在外面聘請合資格婚姻監禮人,為在囚者安排註冊結婚。

須向更生事務組申請 婚戒要帶走

為維持院所保安及秩序,在囚者及親友在結婚過程中須遵從院所的規則,例如在囚者除了可在過程中可與伴侶交換婚戒之外,不可與任何參加婚禮的人有身體接觸。

此外,在囚者的婚戒在婚禮結束後須即時被攜離院所,否則須存放於在囚者的財物袋。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