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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涉擅攜申訴表離獄 鄒家成律師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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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於初選案裁定罪成的鄒家成,去年有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遭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疑自行透過女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二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開審。庭上證供顯示,一級懲教助理按上司指示將表格交予鄒填寫,叮囑鄒填妥後「唔好自行寄出」或交予他人,紀錄顯示鄒沒根據懲教程序寄出表格,女被告將表格攜離收押所逾一周後,公署接獲投訴。

被告鄒家成(27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約於2023年5月2日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懲教員稱曾囑勿交他人

辯方:無獲解釋投訴規則

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供稱,2024年4月28日他經過鄒的囚室時,鄒向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索取一份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但無交代原因,陳遂吩咐林完成工作後將表格交給鄒。林其後向鄒解釋投訴規則,叮囑他填妥表格後不要自行寄出,必須通知當值職員做保安檢查,職員不會查看信中內容;若內容有錯或不夠位置寫,也應通知職員,「千祈唔好交畀其他人」。林續稱,鄒聽罷後表示「清楚明白」,無提出想將信由第三者寄出。

辯方盤問時讀出懲教署處理寄給公署投訴表格的告示,告示無列明表格必須透過懲教院所寄出;林確認,並同意懲教人員無權阻止囚犯與指明人士如公署專員通信(見另稿),但需先做保安檢查和經上司簽署確認。辯方指出,鄒有交代其家人曾寄入《心之勇士》和《希望.新生》兩本書,書皮懷疑被懲教職員撕掉故欲投訴,林其後將表格拿給鄒,無解釋投訴規則,卻稱「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林一概否認說法。

片段證律師將表格放文件底

二級懲教助理陳嘉運稱,囚犯與律師會面時如要交收文件,需先通知職員,由職員記下文件數量。陳記得5月2日他在場時,鄒家成的律師將一份12頁的文件交給鄒,鄒則將一份3頁的文件交予律師,不包括涉案投訴表格。庭上亦播放當日片段,鄒於陳離開後將表格遞給胡,胡再將表格放在一疊文件的底部,會面完結後整疊文件帶走。

總懲教主任李子康確認5月12日接獲公署通知有一宗投訴需調查,根據紀錄冊,鄒並無寄出表格,同日李聯絡鄒查詢,鄒提供書面解釋。控方已舉證完畢,裁判官今天決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WKCC4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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