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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秀:家傭安身 僱主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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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種族歧視條例》(《條例》)於2009年生效,今年正好是15周年。《條例》保障所有人都不會基於種族而被歧視、騷擾和中傷。作為執行4條反歧視條例的法定機構,平機會一直關注弱勢社群處境,包括他們面對的歧視和受到的保障。而外籍家庭傭工群體正是其中之一。

根據2021年人口普查,香港非華裔人口當中,一半以上是外傭,人數超過30萬,當中九成以上來自菲律賓和印尼。他們在數以十萬計的家庭中擔當照顧者的重要角色,在釋放勞動力以至維持香港經濟發展上功不可沒,值得社會各界更多讚賞和肯定。

外傭離鄉別井,隻身來港工作,面對的困難與挑戰往往不足為外人道。讓外傭感到受尊重和受保障,有助他們安心留港、專注工作,這點與任何受僱者無異。然而有別於一般受僱者,大部分外傭是僱用家庭中的唯一僱員,既沒有同事分憂,也沒有人事部支援。若是在港工作經驗較淺的外傭,他們未必都充分了解本地勞工制度和自己的應有權益。僱主和中介的意識、經驗及取態,成為他們能否得到保障的關鍵因素。

外傭投訴個案 主要涉殘疾歧視及性騷擾

多年來,留港工作的外傭人數維持在30萬以上。我深信,絕大部分香港僱主都有為外傭提供恰當的工作環境和待遇。然而仍有一些例外個案,外傭並未得到僱主善待,權益受忽略,甚至遭到歧視和騷擾。

平機會接到外傭的投訴個案中,主要涉及殘疾歧視和性騷擾。前者的典型例子是外傭患病後即遭辭退;後者則是僱主或其同住家人,向外傭做出不受歡迎且涉及性的行徑。兩類個案,與外傭在家居工作性質環境有一定關係。

不少外傭是聘用家庭的首要日常照顧者。有小部分僱主因擔心疾病會影響外傭工作能力,而辭退患病家傭,忽略了家傭作為僱員在《殘疾歧視條例》下應享有的保障。另一方面,外傭與聘用家庭在同一屋簷下,彼此生活空間重疊,日常接觸頻繁,若外傭不幸受到聘用家庭成員性騷擾,求助難度和阻力會較在一般工作場所工作的僱員為大。

當接到以上投訴個案,平機會除了會立案調查和調解之餘,也曾就個別個案提出訴訟,成功為受屈人取回公道。

提出涉宗教習俗的條件 或構成間接歧視

另一方面,有些外傭的種族身分與某些宗教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他們在僱主家中奉行其宗教時可能面對不少挑戰,甚至有機會涉及《種族歧視條例》。

3個月前,一個在印尼極具代表性的宗教組織組成代表團來港交流,其中一個行程正是到訪平機會,了解在港印尼裔家傭於工作期間奉行伊斯蘭教上可以享有的法例保障。代表團成員指出,有在港工作的國民向該組織反映僱主限制他們遵守其宗教要求,例如佩戴頭巾、守齋戒月、祈禱等。

雖然《種族歧視條例》的訂立並非針對基於宗教的歧視行為,然而提出對他人宗教習俗有影響的要求或條件,可能構成間接歧視某些種族族群。例如若僱主在缺乏理據的情况下,向員工施加劃一涉及宗教的要求,屬某種族的僱員佔較大比例未能符合有關要求而蒙受不利,則可能構成間接種族歧視,屬違法行為。以印尼裔家傭為例,印尼是伊斯蘭教國家,八成以上國民信奉伊斯蘭教,若僱主在缺乏理據下禁止傭工遵行其核心宗教要求,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

外傭中介角色 至為重要

以我所見,僱主施加的限制往往是基於對不同種族文化的認知不足,並無惡意,也並非存心否定外傭的宗教信仰。增進認識和相互理解協商,是消減僱傭雙方差異的不二法門。僱主在聘用外傭時,可多以同理心了解其宗教背景,亦要明白反歧視條例的要求。畢竟,傭工感到僱主尊重其文化和生活習慣,會更樂意全力以赴為僱主效勞。倘就一些事情存有重要分歧,例如一些可能與家傭本身信仰不相符的煮食規條,雙方宜及早溝通和協商,以免外傭到港後才出現爭議。過程中,外傭中介的角色至為重要,一方面讓僱主尊重傭工的文化和生活習慣,另一方面亦協助外傭適應新環境。

外傭是香港社會一分子,多年來為社會發展貢獻良多。6月16日是國際家務工日,我謹此呼籲各方同心合力,為他們打造一個公平、免受歧視的工作環境。

作者是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林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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