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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內地書釋「首要分子」 控方遭質疑「走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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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刑期分級制,第一級「首要分子」可判囚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初選案控方昨引用內地法律書籍,解釋「首要分子」定義,法官隨即質疑,終院已表明不考慮與國安法無關的內地法律,反問控方要求參考內地法律是否「走後門」。據悉控方早前呈交書面陳辭,引用兩本內地刑法書籍。

官:無關國安法內地法律不考慮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昨在庭上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稱「首要分子」定義為罪行組織者和領袖,應予以重判。

法官李運騰關注,根據終院「呂世瑜案」裁決,本港法庭不可參考一般的內地刑法,只可考慮與國安法相關的內地法律。萬德豪回應稱,「首要分子」定義與中國刑法中的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相關,有助考慮本港危害國安罪行。

李官質疑,該書的定義似乎套用於所有內地罪行,不僅是國安罪行,控方做法是否「走後門」(a backdoor way to lead in),萬德豪隨即否認。經討論後,李官稱《港區國安法》銜接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關乎同一國家的安全,「若香港罪行套用一種刑罰,內地套用另一種刑罰,會相當奇怪」。

指區趙證供可減刑 官質疑屬揭發否

另外,萬德豪在庭上確認控方「從犯證人」、同案認罪的區諾軒和趙家賢,均適用於國安法33條的減刑條款,即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可從輕處罰。李官質疑區和趙在審訊作供是否屬於「揭發」。萬稱「揭發」只是統稱,被告作供亦是協助警方執法。

控:應按國安法分級量刑

辯:串謀罪早24年立,如何套用?

庭上另一法律爭議為被告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法庭量刑應跟隨國安法的刑期分級制,抑或按《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的罰則。萬主張國安法分級制適用於串謀控罪,法庭應首先按分級制,因應參與程度將被告分級,繼而考慮被告是否符合減刑因素,並降低等級判刑。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認為串謀罪條文於1996年生效,國安法2020年實施,兩者相隔24年,「如何將國安法的最低刑期,套用於更早立法的串謀罪?」他說,即使國安法是針對嚴重罪行和具阻嚇力,都不可以直接套用於串謀罪。

據了解,控方早前呈上書面陳辭,附上典籍清單列出共22套案例、法律條文或學術典籍,包括法工委刑法室書本、內地司法部的《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2024年)》、全國人大2020年的「5.28決定」,以及人大對港區國安法的草案《說明》等。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