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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被問那被告是「罪行重大」者 控方稱是困難問題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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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35+」初選案,罪成45人今(25日)起分批求情。法官問及,控方主張哪些被告列作「罪行重大」、「積極參與者」及「其他參與者」,控方稱是困難的問題。此外,控方庭上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法律書籍,解釋「首要份子」的定義。法官關注,終院已明言不考慮與國安法無關的內地法律,控方要求參考內地法律,是否「走後門」(a backdoor way to lead in)。

控方萬德豪甫開庭表示,串謀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罪名,根據立法原意,「不完整罪行」及「實質罪行」的刑罰應該一致。萬又指,《港區國安法》旨在懲治危害國安行為,顛覆國家政權可判阻嚇性刑罰。

顛覆國家政權罪設三級刑罰和判刑下限,萬德豪指各人參與同一個串謀計劃,可按參與程度,納入不同級別。法官陳慶偉問,控方認為哪些被告分別應被列作罪行重大、積極參與者及其他參與者。萬回應稱,這條是非常困難的問題。陳官表示,他當然會發問有難度的問題,而戴耀廷一方陳辭指戴是刑罰第三級的其他參與者,追問控方立場。

陳官續稱,相信控方不會接納戴耀廷一方的說法。坐在萬德豪身旁、代表戴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此時謂看不到有何反對原因。陳官又指,一旦法官對戴以第三級參與程度判刑,預料控方隨即提上訴,戴聞言發笑。

萬引用內地書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表示,「首要份子」指罪行組織者和領袖,應予重判。法官李運騰問,根據「呂世瑜案」,本港法庭只可以參考與國安法相關的內地法律,控方援引的段落是否套用於所有罪行?萬表示,該書籍能套用於所有罪行,包括危害國安罪行。

經討論後,李官稱國安罪行是銜接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的概念,關乎同一國家的安全,「若香港罪行套用一種刑罰,內地套用另一種刑罰,會相當奇怪」。萬補充,中國刑法103條及105條,有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