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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流水集會案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上訴方爭議定罪限遊行權違相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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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他們就「組織集結」裁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7人就「參與集結」定罪上訴,終審法院昨開庭審理。上訴方爭議本案定罪並不符合相稱性的法律原則,並指本案的遊行屬和平,定罪是對市民的基本權利設下限制。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控方滿足控罪元素後是否仍需審視相稱性才能定罪,另關注就定罪的相稱性評估是否要應用在所有罪行,以及如何劃下界線止步。法庭聽罷各方陳辭,押後裁決。

上訴人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

上訴方爭議,終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就涉及和平集會表達自由的Ziegler等兩案中具說服力但對終院無約束力的判決,以及應在什麼情况和程度下評估執行層面上的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張舉能質疑相稱性評估無止境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辭指出,當時進出維園參與合法集會約有30萬人之多,為讓市民和平散去,民陣安排糾察帶領他們離開。余認為定罪是對市民基本權利設下限制,法庭定罪時應考慮是否違反相稱性;她力陳上訴人有合理辯解,受憲法權利保障下參與和平集會。

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若然控方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仍需評估定罪相稱性是否永無止境。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稱,上訴人當時的行為和平,在人數眾多情况下沒發生事端;法庭在上訴和司法覆核階段也應檢視定罪是否符合相稱性。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引述另案稱,兩組4人被指違反8人限聚令,法庭應就審視執行相稱性,確保市民基本權利。代表何俊仁及李柱銘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提出,案發當日警方未拘捕各人,而即使控方檢控被告,法庭應作最後把關才定罪。

控方指說法如「搬龍門」

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辭提到2019年6月至8月本港的社會氣氛,稱當時有18次暴力事件從合法集會演變而成,並關注以相稱性評估挑戰,猶如要求重新裁決。他稱上訴人明知而違反警方禁令帶頭遊行,加上終院早前就鄒幸彤案裁決,質疑上訴方說法是「搬龍門」。

【案件編號:FACC 2-6/24】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