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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潛逃者」如何界定? 林定國指可自行判斷不涉法律常識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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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周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等6名在英港人列為「指明潛逃者」,並施加多項限制,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止他人向6人提供資金。律政司長林定國指,有否向潛逃者提供資金的行為,可由市民自行判斷,認為當中不涉法律知識,「就係你畀錢人,你有冇給錢佢先,我有冇畀錢你,我點會唔知啫?」

林定國接受港台訪問時指,不應向明知屬潛逃者提供資金,即使「明知道原來我畀完你之後,你會畀佢嘅,咁咪間接(提供資金)囉,係咪呢個事實先?呢個你就要直接去判斷啦」。他認為有關判斷「唔係法律知識嘅問題,呢個一點同法律知識無有關係」,強調要視乎事實。

林定國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又批評,潛逃海外者以為不在香港境內,就可以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政府不能坐視不理,希望針對潛逃者的措施,「減低他們在海外說話的權威」及「減低他們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能力」。他斥相關人士逃避司法制度的測試,若認為無違法就應充分透過司法程序解釋立場,爭取別人認同,否則屬逃避法律責任。至於會否對其他潛逃到英國以外的人士施加相同措施,他稱則要由保安局就個別情况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