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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前學生會成員挪80萬公款囚25個月 須賠償22萬元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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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前財務秘書去年以活動開支為名,盜取學生會共80萬元。他早前承認兩項盜竊罪,裁判官今(17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指,事件無疑對被告大好前程留有污點,雖然他為家庭支柱,母親身患重病,面對的財政壓力不少,但不能為犯案合理化,判被告入獄25個月,另下令他向學生會賠償22萬元。

被告姚希縉(現年24歲)為浸大宗教及哲學系畢業生,分別於2023年2月及4月,向行政助理訛稱獲學生會批准,提取30萬元及50萬元舉辦活動,獲開出支票。

辯方早前求情指母親確診乳癌,今進一步指被告案發前曾與莊員討論成立服務浸大學生的公司,但承認出於貪念而挪用學生會金錢;連同母親向親友籌得的款項,被告只能歸還22萬,明白累及家人。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親友對他的整體評價正面,他是家庭支柱,母親身患重病壓力不少,惟不能合理化犯案原因。裁判官續指,涉案金額不菲,涉及違反誠信,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對他前程留有污點。考慮到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四分之一扣減,被告並願意歸還部分款項,最終就兩罪判監2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