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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駕消防車撞斃單車漢判囚4周 官維持原判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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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六旬外籍男子在西貢公路近白沙灣路段騎單車時,遭一輛消防車撞至捲入車底亡。消防車司機早前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成,判囚4周,辯方隨即覆核判刑指被告可能因而失去家園。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劉淑嫻指不能忽視案件對死者家屬帶來的委屈及困苦,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公務員犯案後失去職位及福利而影響家人,並不構成特別理由,拒絕辯方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被告姚志明(57歲)案發時為消防隊目,現已退休,他被判囚4周、停牌12個月及需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辯方即時覆核判刑,又指若被告判囚將會連累家人遷出宿舍。辯方代表大律師林芷瑩今指,被告原早擬認不小心駕駛罪,他事後深感後悔,曾為死者「打齋」做法事,其精神狀况亦嚴重受影響,還柙的四周間已感受了牢獄之苦,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案情及被告的良好背景,改判緩刑。控方則認為原本的判刑合理,對比起家屬的傷痛是毫不足道。

休庭約半小時後,劉官引述覆核聆訊中傳召的消防署福利官所指,若被告判囚則不符合公務員申請公屋的限額資格,而法庭亦考慮到被告家人可能因收入限額而無法申請公屋,惟考慮過後仍認為不構成特別理由。劉官強調,當汽車由不負責任的人駕駛有可能成為嚴重兇器,或令事主終身傷殘或死亡,法庭需顧及死者家屬因事件而感到的不平,終決定維持原有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