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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計劃近日更新條款 培訓機構須設投訴機制 供舉報涉違國安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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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審計署去年10月發表的審計報告提到,「新型工業化及科技培訓計劃」秘書處已因應《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要求公司或培訓機構須全面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的法律、規例和附例,但報告認為,創新科技署宜就涉及維護國家安全事宜加強與培訓計劃有關的指導和管理,例如設立投訴機制。本報記者於本月中發現,培訓計劃網頁更新了兩份申請指南和兩份表格的內容,對比後發現新增了須設立投訴機制的條款,包括收到投訴或舉報須立即向執法機構舉報。

收投訴須即報執法機構

本報記者5月初就科技驗樓課程事宜向創科署查詢,其後在本月13日發現,培訓計劃網頁推出了「優化措施」,修訂兩份申請指南和兩份申請表格,其中在「公開課程及專門設計課程申請指南」中,新增了一段條款,指明培訓機構須設立投訴處理機制,使機構僱員和課程參與者能透過機制,向培訓機構舉報任何與其提供的計劃課程相關人員涉違反國安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聲明亦列明,培訓機構收到任何此等投訴或舉報後,須立即向相關執法機構舉報;培訓機構須保存投訴紀錄冊並保留相關文件,以供計劃秘書處按要求檢查。

申請表格方面,本報記者在「公開課程及專門設計的課程申請表格」內,發現表格末端有關聲明部分,亦新增了與申請指南的相關條款,即要求培訓機構增設投訴處理機制,而該份聲明要由獲授權人士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