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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上訴庭:不涉關連交易 康宏案4人串騙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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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等4人涉在康宏發行債券時,串謀詐騙董事局和股東等,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判監4至7個月,其中兩人緩刑。4人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考慮後昨裁定各申請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擱置判刑。判辭指本案不涉上市規則的披露責任,單以員工守則指控各人串謀隱瞞並不足夠,本案亦不涉詐騙股東和潛在投資者。

4名申請人依次為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其中陳和黃獲准緩刑。據原審案情,康宏控股委聘鼎成證券作為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人涉安排鼎成另行委聘康宏關連人士旗下的康宏證券,作為債券分配售代理,而未向康宏董事局和股東等披露安排。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裁定有關安排構成關連交易,沒有裁定三方的安排是造假的情况下裁定罪成,以及錯誤裁定安排影響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的利益。

與第三方洽交易 不構成關連

上訴庭判辭指本案不存在康宏控股與康宏證券「之間」的交易,原審法官將兩者之間已進行交易,是直接交易的雙方的解讀不正確和缺乏基礎。就關連交易一點,判辭引述律政司一方指麥光耀是康宏控股的董事,因此當鼎成與麥就配售代理交易達成協議時,鼎成應被視為關連人士,而康宏控股與鼎成之間的交易為關連交易。

法官指出,正如申請方所言,假設解讀正確,便等於但凡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出面與第三方洽談某項交易,達成協議並安排第三方與公司交易,則必然屬關連交易,似乎不合常理,裁定鼎成於各申請人而言只是獨立的第三方。法官認為指控首3名申請人違反員工守則的基礎極為值得商榷,而李易明並非康宏控股的員工,他們違反披露責任而串謀隱瞞的說法基本上無法成立。

不涉上市規則 不足定罪

判辭又提到律政司一方確認涉案安排不是虛假交易(sham),而又未能證明上市規則適用,即使安排可能造成規避效果,三方均依照配售協議及分配售協議行事,有實質法律效力,不能因而推論各申請人有不誠實意圖。此外,原審法官亦承認即使麥向董事局披露,康宏仍相當可能同意聘任康宏證券為分配售代理,故未能證明損害康宏利益。

【案件編號:CACC 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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