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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濫收水費新罰則生效 業主繳完始可收租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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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加強濫收水費罰則的《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昨刊憲生效,訂明業主只可在水務署水費單發出及繳付後,才可向租戶收回水費,並提升濫收水費罰則,變為兩級制,首次定罪者可罰款1萬元,再度定罪罰款2.5萬元,被定罪者亦須向租戶付還超收金額。另亦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者提供水費收據、付款紀錄等資料或文件。發展局稱,修訂條例旨在提升執法效能,加強阻嚇力,建議分間單位業主為租客安裝獨立水表。

賦權水署差估署互通資料

條例本月10日獲立法會通過,除提高濫收水費罰則,亦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者提供資料或文件,包括水費收據或付款記錄,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要求即屬違法,可罰款1萬元;而在指定限期後仍未提交所需資料,往後每日額外罰款1000元。

條例亦賦權水務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互通資料。有關部門已敲定處理濫收水費個案時互通資料的機制,可更有效巡查及處理部分過往未能跟進的個案。發展局發言人建議分間單位業主為租客安裝水務署獨立水表,使租客可按水務署發出的獨立水費單自行繳費,業主亦可免除計算水費攤分A麻煩。

另外,條例要求收取水費者須在有關款額支付起計7日內,發出包含指定內容的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兩年。違例者一經定罪,可罰款1萬元,相關要求將於7月1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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