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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日月掠影】1990年5月20日:講解中國法律常識 涉獵國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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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當年《明報》主要以黑白印刷,但星期日頭版以彩色印刷。1990年5月20日頭版「城市話題」以問答方式講解中國法律常識,例如中國有數種拘留方式,行政拘留及司法拘留可以把人關上15天。刑事拘留方面,公安調查期可長達3個月,檢察院審核可達個半月,法院調查個半月,故拘留期可長達半年。被中國機關拘留者可以求助親友,但不能於拘留期間尋求法律援助,只有在轉交法院審訊時才可聘請律師。

時移世易,根據特區政府駐京辦於2013年出版的《與被拘留、逮捕者有關的內地刑事法律、法規實用資料》,當事人可以在內地拘留當日起聘請律師為辯護人;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從拘留至逮捕並作偵查羈押,最長8個月。

當日報道另一欄目解釋何謂「反革命罪」。根據當年中國刑法第90條,「反革命罪」指「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套用現在常用字眼,即推翻政權、危害國安。1997年,內地大修刑法,「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2020年《港區國安法》和今年《國家安全條例》先後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和執行機制在香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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