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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話你知:破產令可上訴 離港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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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破產條例》,破產者要向破產受託人申報收入及支出,收入須交由受託人處理,除生活費外,其餘都要用於還債。此外,破產者不可過奢侈生活,一般而言不得乘坐的士、大魚大肉、買名牌衣服及自費出國旅行等。條例同時列明任何人可就破產命令提上訴,于品海會否上訴暫屬未知之數。

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可任受託人,接管破產者資產,並將之變賣套現還債。在必要情况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者的住所檢查。若破產者是房地產物業業主,該物業將成為破產產業一部分。

法例無明文規定破產者可否外遊,不過破產者離港時須將行程通知受託人。若破產者不發出任何通知下離港,可能有負面後果,即法院可將破產令的期限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