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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林定國:被告就免責辯護自行舉證標準較低 毋須達致亳無合理疑點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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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昨刊憲生效,當中「國家秘密罪」下設有免責辯護,但被告須自行舉證。律政司長林定國於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中說,被告若可提出證據,或願意於庭上宣誓並表示不知情、提出爭議點便足夠,法庭都可能接受或覺得值得爭論,舉證責任則會回到控方,強調不是將舉證責任放於被告,亦非要被告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不知情。他說,法庭會考慮客觀環境等,判斷是否接納被告說法,又指出有關舉證標準屬各級舉證中最低。

被問到若市民管有煽動刊物,以用作留念、想教導他人不要做有關行為是否屬於合理辯解,林定國說,證明管有人無合理辯解屬控方責任,又說要視乎其管有目的、會否增加或製造國安風險,若提出的理由不會製造國安風險、亦無相關想法,相對上較大機會可成為合理辯解。他又說,若要有清單列出具體不可做的行為,是不負責任的做法,認為最重要是大眾明白條例背後概念,「咁我相信用返常理啫」。

被問到市民在網上多次發布批評政府的聲明,會否構成煽動仇恨,林定國重申,難以就客觀行為作出判斷,要考慮有關人士背後意圖,包括發布時的主觀心態、想達致的目的及客觀環境等,若市民純粹就事件有強烈意見、期望政府改善及理解其反對理由,原則上很難推論至想單純引起仇恨,「如果話佢一萬次(發布意見),人哋都同你講咗點解你嘅批評唔合理、或者點解唔接受,你都唔理人哋講,不斷一百萬次去發放(批評),咁我就開始可能有個懷疑 ,其實你係咪真係想批評先?」

不過他亦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要由控方證明發布者非合理批評,認為相當有難度。保安局長鄧炳強補充指,如果有犯法行為就一定會有佐證及證據,檢控時亦會考慮相關人士的其他行為、家中有的物件等等。至於在遊行示威中表達意見會否更易構成有煽動意圖,鄧表示,條例保障市民繼續享有遊行集會權利,只須按法例規定進行絕對無問題。

林定國:市民原則上可就附屬法例作司法覆核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被問到市民可否就附屬法例提出司法覆核,林定國說,原則上可以,強調附屬法例會有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把關,原則上受司法機關管轄,確保不會越權。

條例亦引入限制被捕者會見律師安排,被問到會否令律師不敢承接相關個案,間接導致影響被捕人士挑選律師的權利,林定國不認為條款會動搖律師履行其責任,稱申請禁止會面某律師的要求嚴謹,包括要有客觀理據,例如懷疑該律師可能防礙司法公正等,才可向法庭申請,又強調過程會閉門進行,有一定保密性。

另外,條例下保安局長可禁止組織運作,不包括註冊公司,但若覺得某公司或會危害國安,特首可將其剔除於《公司條例》。鄧炳強稱立法原意是確保不會有任何組織,以其他形式登記並從事危害國安的事情後獲豁免,重申政府歡迎公司在港做生意,但「以為匿埋用第二個方法登記就無事,係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