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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擁店遭撤法援 爭同婚者終極敗訴 終院:律師有責舉報濫用 LPP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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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同性戀者MK質疑香港不允許同性婚姻違憲,2018年司法覆核敗訴,法援署知悉她有份持有寵物店,遂撤回她原獲批的法援。MK就法援署決定司法覆核勝訴,法援署上訴得直,MK再提終極上訴,成為首宗試行網上直播聆訊的案件。終院昨一致駁回上訴,判辭稱律師獲法援署委派,有責任立即舉報濫用法援情况,涉及資料不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保障。

爭議獲委前溝通是否受保障

本案源於MK申請法援之前,曾與資深大律師潘熙、律師伍展邦等開會。法援署指派法律團隊代表MK後,署方收到匿名舉報電郵,稱MK與伴侶共同擁有寵物店,質疑律師團隊隱瞞MK財政狀况。案件爭議為法律團隊應否按《法律援助規例》要求,向署方舉報當事人財政資格,以及律師和當事人獲批法援前的溝通內容是否受LPP保障。

律師署方事主成三方關係

不受專業保密保護

判辭由終院非常任法官范理申撰寫,其餘4名法官同意判辭內容。判辭稱,LPP是基本權利,但有例外情况,可被當事人放棄。本案而言,MK獲批法援後選擇潘大狀接手,MK已知道或必定知道,潘大狀負有法律援助規例的舉報責任,MK顯然放棄會議事項的LPP。

判辭表示,法援制度旨在用公帑向經濟能力有限者提供法律支援,確保法援不被濫用。當事人獲法援前與律師的討論受LPP保障,不得向別人透露;不過一旦律師獲法援署委派案件,當事人、律師和署方形成三邊關係,律師有責任向署方舉報濫用法援,三邊關係內披露的資料不受LPP保護。

上訴方爭議,MK獲批法援前的溝通內容應受LPP保障。判辭稱,《法律援助條例》第12(10)條列明,律師不得因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所產生的任何特權,而被禁止向法援署披露任何可能令署長執行職能的資料,反映律師在獲法援署委派前的資料亦不受LPP涵蓋。

判辭強調,律師可能在獲委派前或後懷疑當事人濫用法援,故應立即(forthwith)向法援署舉報。例如律師接案前知悉當事人繼承毫無價值的礦業股份,接案後才發現礦產內有黃金、股價大升,導致當事人不再有資格申請法援,律師應向署方匯報。

【案件編號:FAMV 1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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