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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高山症潛水亡 不符「意外」定義可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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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46宗需投訴委員會審理裁決的索償相關投訴個案中,有40宗維持保險公司決定,包括兩宗不獲賠償的戶外活動相關死亡個案,分別涉款120萬和78萬港元。其中一名事主在西藏旅遊期間出現高原反應的症狀,其後失去知覺,被送院治療後同日去世。其死亡證明書顯示,死因為意外死亡,懷疑是高原反應。然而,保險公司以死亡不符意外定義要求為由,拒絕就旅保的意外身故保障提供賠償。

條款訂明須純屬意外致傷亡

事主親人希望申請旅遊保險的意外身故保障賠償,以及運送遺體/骨灰回香港的相關費用,但保險公司指事主死亡並非由「意外、暴力、外在及可見原因」造成,未能符合保單內「意外」定義的要求,因此拒絕賠償。投訴委員會指出,從醫學角度,高山症被視為疾病而非意外事故,認同保險公司的觀點,裁定拒賠120萬港元人身意外身故保障決定合理。

另一宗個案事主於西貢潛水時發生意外並去世,死亡證明書顯示死因為「溺斃和誤吸異物」及「苯毗丙胺的不良反應」。保險公司以事主死因並非純粹由意外事故導致為理由,拒絕受理其個人意外保險的死亡索償。事主太太稱曾向醫生尋求醫療意見,並獲告知苯毗丙胺的副作用輕微,不大可能是導致事主死亡原因。

投訴委員會指保單條款訂明受保情况為「純粹因意外直接導致身體損傷而死亡或永久性傷殘」,而「身體損傷」定義是因意外直接而單獨引致,「意外」則為「因意外及暴力引致並且完全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事故」;但事主死因涉及其他因素,並非純粹因意外直接導致,認為情况不符合保單的身體損傷和意外定義,裁定保險公司拒絕支付78萬港元的意外身故賠償的決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