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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逾700兒童青少 交社署署長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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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若兒童和青少年因為種種原因,例如父母雙亡、失蹤、入獄、長期留院、欠缺照顧能力或被評估不適宜照顧子女等,不能或不適宜與家人同住,社署會按《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社署署長擔任其法定監護人。社署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2月底,有785名兒童及青少年受社署署長監護。

48%住寄養家庭兒童之家

該785名兒童和青少年當中,0至5歲有239人、6至11歲有205人,12至21歲有341人;48%住在寄養家庭或兒童之家,33%接受院舍服務,餘下接受其他安排,包括獨立生活、與其他親友同住等。

社署的個案社工會按相關兒童或青少年的家庭狀况和需要,制定合適的長遠福利計劃,包括安排領養、與家人團聚或長大後過獨立生活。

為有需要個案安排住宿照顧服務時,社工會全面評估兒童及家庭情况,優先考慮安排寄養服務和兒童之家等非院舍住宿照顧服務,讓兒童在近似家庭的環境生活;若兒童因年齡、不同階段的成長需要、行為問題等被評估為較適宜於院舍生活,社工亦會作適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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