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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同意原告指「僱主提供居所」 龔仁心辯稱家屬身分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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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胞妹龔因心、龔中心,以及胞弟龔仁心夫婦於2019年被華懋終止僱傭合約,4人沒搬離華懋提供的摩星嶺華亭閣單位,遭華懋旗下公司入稟要求交還單位,案件昨於高院續審。龔仁心供稱,龔如心安排弟妹居於單位,是基於親人之間的承諾,不涉僱傭關係,「我覺得大姊(龔如心)的承諾是永遠的……承諾就是承諾,是不能反悔的」。

原告為華懋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為龔因心、龔中心、龔仁心與妻子劉元春。龔仁心昨操普通話作供,稱早年獲「老姊」龔如心安排居於華亭閣的1880呎單位,該單位是龔如心名下產業。原告方的大律師指出,根據2008至2009年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龔仁心被納入「獲僱主提供居所」的類別。龔仁心同意文件內容真確,但指自己以家屬身分入住,非員工身分。

原告方稱華懋曾擔心入住宿舍的員工申請逆權侵佔,訂下物業許可權授權書。龔仁心庭上承認曾簽授權書,但稱原告擁有業權只是一方面的事實,「不是說一方面是事實,另一方面就不是事實」。原告方質疑原告僅批准龔氏弟妹在單位暫住,並非承諾永遠居住。龔仁心反駁「承諾不是它(原告)給的,是我姊姊給的」。

妻曾購物業 陳述書稱無買樓

龔仁心:根本沒有考慮自住

龔仁心早前在證人陳述書表示,自己深信胞姊的承諾,無購置其他房產。原告質疑,龔仁心妻子劉元春曾購入房協長沙灣喜韻一單位,和供辭有出入。龔仁心庭上供稱,喜韻單位僅用作投資而非自住,「我腦子裏面,根本沒有考慮要買另一間房子自己住」。

龔中心則供稱,胞姊於2004年確診子宮頸癌,致電她告知病情,「大姊以上海話叫我的小名,說有cancer(癌症),我說別開玩笑」。後來在胞姊要求下,她搬往香港陪伴胞姊接受治療。訴訟雙方的證人作供完畢,法官待雙方存入書面結案陳辭後再作指示。

【案件編號:HCCC 2022、20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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