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即時港聞

23條立法|當局擬提修訂 禁制潛逃者措施毋須待發拘捕令半年後始生效 (09:39)

發佈於

涉及23條立法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保安局長鄧炳強在今早會議提出計劃修訂涉及打擊潛逃者措施的條文,其中要待拘捕令發出6個月後才能實施禁制的條款將會刪去。當局同時計劃加入條文,表明任何人不會單單因為與潛逃者潛逃前租入不動產、合資、合伙和投資,而被視為違法。

目前條文要求保安局長可於滿足下列情况下,實施對潛逃者的打擊措施:

  • 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72(1)條,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
  • 已採取合理步驟將發出該手令一事通知該人,或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手令已發出
  • 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
  • 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
  • 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

當局計劃刪去「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條文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因應議員意見而決定提出有關修訂,認為修訂後仍可達到打擊潛逃者的效果,同時保護第三者的利益,希望令無辜者放心。他強調,即使有人與潛逃者合資,原有公司或合伙的運作不會受打擊潛逃者的措施直接影響,若合伙人想拆伙,亦可按條例向保安局長申請特許。

鄧炳強指,保安局長按條文可自行決定實施多少項打擊措施,以及措施生效時間,做法容許保安局長事先評估對第三者影響,希望今次修訂有助打擊潛逃者下減少對第三者影響。

相關報道:

23條立法|議員質疑潛逃半年後才施限制措施「菩薩心腸」籲修訂 鄧炳強:願檢視